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年内不得考驾照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年内不得考驾照营运类机动车指从事道路运输的盈利性目的的机动车辆,像平时的公交车,客车,大型货车等,这些都属于营运机动车。所以一般营运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话,可以说带来的损失比较惨重的,因此营运类机动车疲劳驾驶或者是醉驾,处罚后果也更为严重一些,就比如醉驾。那么,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年内不得考驾照?
   一、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年内不得考驾照?
  1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驾怎样处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营运类机动车,如果发现司机涉嫌醉驾的话,将十年内都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并且即使重新考取了驾驶证,按照规定,也不得再驾驶营运机动车。也就是说,营业类机动车只要醉驾,影响是一生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话,人民检察院会依法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小孩入户口要什么证件?
      小孩入户口要什么证件?第一,父母双方的身份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要带好,不同地方,也有不需要身份证的。第二,结婚证。需要带父母的结婚证,有些地方......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一、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未经过公证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未经过公证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未经过公证的遗嘱在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并不一定需要进行公证处理,公证遗嘱需要经公证机关办理......


·解除终身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解除终身劳动合同怎么赔偿我国法律并无终身合同的法律概念,一般此项所指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辞退补偿按......


·怀孕的员工不想干活可以辞退吗?
      怀孕的员工不想干活可以辞退吗?不可以,次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可以。法律虽然对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了限制,但是对怀孕女工严重违法......


·一、继子女可以分割财产吗?
      一、继子女可以分割财产吗?只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主要应指以下情形:(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


·产品质量法中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中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是什么?产品质量法中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承担......


·醉酒驾驶批捕检察院一般几天
      醉酒驾驶批捕检察院一般几天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三个月的时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


·南京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南京加班工资如何计算?虽然在不同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也导致了工资水平的不一样的,但在实际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其实具体的计算方法......


·女方提出离婚是否分割财产?
      女方提出离婚是否分割财产?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


·法律规定重婚罪去哪报案
      一、犯重婚罪去哪里报案1、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