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在现代社会中,之所以会出现借名买房的现象,一方面是因为政策的

在现代社会中,之所以会出现借名买房的现象,一方面是因为政策的影响,但更多的是由于一些购房者想要借买房来获利,但可悲的是这些投机的购房者却不知道借名买房是有很大风险的,产生风险之后不能正确应对,也是会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都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都有哪些
  1、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2、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3、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4、如果银行最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而且,即使登记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登记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二、借名买房应该防范哪些风险
  在借名买房的背后,实际出资人会与登记购房人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保证自己能够取得所购买的房屋,该合同的有效性对实际出资人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或者最大化的保护自身的利益至关重要。对于双方在幕后签订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体分析。1、借名购房一般的商品房,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
  三、借名买房借名人反悔怎么办?
  房屋产权以产权证为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规定及《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产权的归属应以产权证为准,房屋产权登记在名义产权人名下。如果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出名一方反悔,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名义产权人所有,实际出资人借方对房产不享有基于物权上的所有权权利,但由于其实际出资,则其与名义产权人之间发生了基于债权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虽没有了房,但还有钱。在实践中,借名买房者,一定要认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那么最好不要购买,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最后落得房财两空。具体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都有哪些,上文中也做出了介绍,当然要是实际产生了风险的话,可以委托专业的房产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的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一、的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的规定是什么1、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


·河堤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 河堤工程质量的高低,关系到一方人
      河堤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河堤工程质量的高低,关系到一方人民的生命安全,所以工程的承包方一般会由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政府在确定中标者后,......


·林权他项权证模板的相关内容是怎么样的?
      他项权证一般都是出现在买房子的时候,但是也有其他的比如说林地耕地车子等也是有他项权证的内容的。那么关于林权他项权证模板的相关内容是怎么样的?......


·终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情况?
      终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情况?1、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应及时办理相关的终止手续。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


·在我国当场查获醉驾能否认定为自首?
      在我国当场查获醉驾能否认定为自首?第一种情形:无事故型醉驾。行为人在交警盘查时承认酒后驾驶,并通过吹气、抽血检测验证达到醉酒驾驶的追诉标准......


·一、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没交社保怎么处理?
      一、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没交社保怎么处理?员工与用工单位产生劳动关系,不管是否签署劳动合同,都应为其办理社保,不办理社保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承担......


·挪用资金罪属于哪类犯罪?
      挪用资金罪属于哪类犯罪?挪用资金罪是属于职务犯罪。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


·劳动合同期限内辞职算违约吗
      劳动合同期限内辞职算违约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可以辞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破产重整的公司在破产重整中会获得哪些好处?
      破产重整的公司在破产重整中会获得哪些好处?一、破产重整的公司在破产重整中会获得哪些好处?1、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


·夫妻共同偿还债务代理词如何书写?
      夫妻共同偿还债务代理词如何书写?一、夫妻共同偿还债务代理词如何书写?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


·员工个人可以撤销工伤认定吗
      撤销工伤认定申请的这种情况,多半都是因为员工在私下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得到了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因为工伤认定一旦开始,员工可能会视情况......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