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26.nj64.com 王庆磊律师
工商局立案的条件是什么各个行政部门不同的管理机构其管辖范围也是不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工商局就是政府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出现了违法行为,工商局是可以立案办理的,但是工商局立案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就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内容。工商局立案的条件是什么鉴于工商行政执法领域广、案件类型多、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未对立案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不过,《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是有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参考《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立案的规定,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立案的基本条件应当是:有理由认为存在违法事实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且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具体来讲,工商行政处罚立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存在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且相关法条设定了行政处罚的行为。此因素最为关键。经初步调查证明存在违法嫌疑时,才应当立案;经初步调查有确凿证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不能立案。涉嫌违法,只要求有初步证据,不要求证据确凿。二是办案机关具有管辖权。具有管辖权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首先,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事项。如属于其他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事项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则工商机关不应立案。如,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就属药品监管部门的专属管辖事项,工商机关不得立案。其次,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属于承办案件的工商机关管辖范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工商机关予以立案的,除涉嫌违法事项属办案机关管辖事项外,还应初步核查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其管辖区域。三是违法行为仍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内。《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自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被发现的违法行为,除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工商机关不应立案。四是不违反一事不再罚款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其他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或在先立案的,办案机关不应再立案,但办案机关依法需要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等其他行政处罚的除外。五是初步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查中已经确认存在依法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无需立案。六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如果案件能适用简易程序查处,就无需立案。从上面我们可以得知,工商局立案的基本条件必须是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且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在这之下还有六大立案的条件,若是超出了工商局管辖范围,其违法行为自有其他机构处理,若你对此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
More>>
·土地使用权买卖的时候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土地使用权买卖的时候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说到土地使用权,我们就不得不提一下土地使用权的买卖的问题,我们在进行买卖的时候,是有很多的限制条件的......
·非法经营烟草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量刑标准如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
·因医疗事故而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材料
因医疗事故而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材料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2、申请人家庭经济......
·一、 交通事故颅脑损伤赔付项目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颅脑损伤赔付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向责任方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
·抵押担保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担保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一、抵押担保与质押是什么意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
·抢劫盗窃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有哪些
一、抢劫盗窃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有哪些?1、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
·三级医疗事故标准是哪些?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标准。各地的具体规定并不同,具体的案情和条件不同,赔偿的数额差别很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
·新刑法盗掘古人类化石罪既遂怎么判?
新刑法盗掘古人类化石罪既遂怎么判?盗掘古人类化石罪既遂的判决,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过错方是否应该少分?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过错方是否应该少分?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
·证明劳动关系微信证据可行吗?
证明劳动关系微信证据可行吗?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
·未成年犯罪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未成年犯罪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对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