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2023江苏省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常见罪名的量刑标准,各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尽快的出台了本地区对常见犯罪的具体量刑情况。其中江苏省可以算是其中比较积极的。而其中也对诈骗罪的具体量刑进行了调整,那现在江苏省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可以知道,江苏省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情节规定如下:
  
  1.根据诈骗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6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 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2.4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4万元以上,未达3万元的,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0万元以上,未达5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诈骗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节或《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多次诈骗的;
  
  (2)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3)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5)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9)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或将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款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的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决定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您应该清楚现在在江苏省犯诈骗罪的,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来追究刑事责任了吧。由于江苏省的经济发展情况在全国都是很牛逼的,因此在关于一些常见的侵犯财产的犯罪上面,自然规定的数额就比较高。这是经济较为落后的省市无法比拟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关于职务犯罪自首新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关于职务犯罪自首新规定内容是什么?关于职务犯罪自首新规定内容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


·抢劫罪辩护词从犯会如何处罚?
      抢劫罪辩护词从犯会如何处罚?一、抢劫罪辩护词从犯会如何处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


·工伤职工维权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应该通过下面的步骤确认工伤维权第一步:根据损害情况,确定正确的维权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到了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到了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1、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


·借款合同的种类都有哪些
      借款合同的种类都有哪些一、借款合同的种类都有哪些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借款合同可以划分为民间借款合同和信贷合同两大类。(一)民间借款合同民间......


·大丰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大丰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一)征地补偿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是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


·2023当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当合同无效怎么处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59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


·公司法有限公司表决权行使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有限公司表决权行使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我们知道,现代公司基本都是按比例决策权的原则实施提案决策的。所以许多性质的公司都会对表决权行使的问......


·民事诉讼什么情况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离婚之后可以分割财产吗?
      离婚之后可以分割财产吗?夫妻双方经过协商是可以先离婚再进行财产分割,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在双方离婚后再次起诉,或者协商分割。根据《婚姻法解......


·庭审中证人证实辨认笔录是伪造的怎么办?
      庭审中证人证实辨认笔录是伪造的怎么办?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要求重新对笔录程序进行认定。辨认是我国司法机关尤其是侦查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查明案情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