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在我国职工工伤鉴定在什么医院

虽然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都是和职工本人在医院的治疗以及各种化验单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我国设立的有专门的部门,对工伤员工的工伤情况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也就是所谓的工伤鉴定。可是生活中有多数的人都觉得医院就可以进行工伤鉴定。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就是在我国职工工伤鉴定在什么医院?
  
  一、在我国职工工伤鉴定在什么医院?
  
  医院是不能做工伤鉴定的。
  
  1、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到指定医院参加现场鉴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做出鉴定结论。
  
  3、工伤职工可以结合自己的伤情比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相关条文,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进行估算。
  
  4、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5、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二、【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通过我们的介绍,相信您可以得知,做工伤鉴定的时候,不需要考虑工伤鉴定在什么医院,因为工伤鉴定和在什么医院根本就没有关系,况且医院根本就不具备工伤鉴定的资格。不管当事人在哪一个医院治疗,最后申请工伤鉴定的部门都是当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如果有什么具体细节还是不懂的话,可以打电话咨询当地的社保局。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中国最民法典房子赠与规定是什么?
      一、中国最民法典房子赠与规定是什么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


·怎样合理的制定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制度?
      怎样合理的制定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制度第一条合同专用章制度1、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


·前妻在外工作能变更抚养权吗?
      夫妻感情破裂,可向当地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在调节并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时,准许离婚,做离婚登记备案。离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


·郑州市工伤认定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郑州市工伤认定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医疗纠纷律师会进行怎样的处理
      医疗纠纷律师会进行怎样的处理一、和解和解分为两种:一是与医院谈判解决;二是行政途径解决。(一)与医院谈判解决的实务技巧1、首先带患者身份证,到病......


·房主在租赁期内卖房要怎么办
      有的人对于自己闲置的房屋,一开始只是想要出租,换取一定的租金。但在对方价格合适的情况下,也会将房屋进行出售。因此,实践中,就有可能出现房主在......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民事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民事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的规定主要是:1.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


·离婚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离婚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久1、法院传唤双方当事人的灵活性简易程序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基本法律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尽量体现简洁和效率。如果法院口......


·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是怎样的?
      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好转,用人单位为了留住人才,纷纷推出了各种名目的津贴。政府特殊津贴与普通的用人单位津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那么是不是所......


·莱阳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是怎样的?
      莱阳年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是怎样的?一、莱阳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2020年截至目前,莱阳市暂无新的棚户区改造计划。二、国家区改造的优惠政策1、建立规......


·民法总则规定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规定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很多旧的法规已经不再适用于新的社会形势。根据我国社会环境的多变性,以及人际关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