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聚众斗殴罪轻辩护词

聚众斗殴罪罪轻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市区局的指定,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王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在本案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王并不是聚众斗殴的发起人,而是和朋友一起玩时遇到别人殴打自己的朋友的情况下才和其他人一起参与到聚众斗殴中的。这说明斗殴不是他的本意,他只是在自己的朋友受到别人侵犯的时候出于哥们义气才进行聚众斗殴犯罪的。王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二、本案某些被告人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化有不可推卸的先过错责任;本案被告人中,有些被告人因前嫌而首先殴打他人,并导致聚众定点定时斗殴的后果。换句话说,是本案中某些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事态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因此,也就应相应地减轻被告人王的刑事责任。三、本案中被告人王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四、被告人王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在聚众斗殴中,被告人王只是打电话纠集了几名同伴,而在整个聚众斗殴过程中始终没有使用过任何器械;此外,被告人王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五、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因而属于法定从轻情节.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他在本次斗殴之前一直表现很好,不是那种爱好打架、寻衅滋事的小混混。他只是一时头脑发热,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辩护人之所以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从轻、减轻处罚,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本次犯罪的具体情节,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对被告人王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辩护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月日犯罪嫌疑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只要不是主犯、并且是初次犯罪、有认真悔过的表现,律师一般情况下都是会为其做罪轻的辩护的,争取让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要是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不妨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1.无权处分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作出关于转让股东的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


·父母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父母遗产应该如何分配?没有遗嘱的就会按平均分配的原则来进行处理,但要确保都是可以同一顺位的继承者。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


·公司因多加工作量辞退员工如何赔偿?
      公司因多加工作量辞退员工如何赔偿?公司因多加工作量辞退员工按照本人工资来进行赔偿,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


·一、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什么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


·交通肇事逃逸后该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后该怎么处罚在有交通肇事情形的时候,本身是极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交通肇事罪的,而要是此时肇事者还有逃逸行为的话,那对其的处罚可......


·陕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内容?
      陕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内容?随着陕西省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收,征收就会有征地的赔偿。我们知道,不同的地方的征地赔偿是不一样的......


·附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附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


·摩托车作为一种方便、快捷、成本较低的交通方式,一度受到广大驾
      摩托车作为一种方便、快捷、成本较低的交通方式,一度受到广大驾驶人的欢迎和接受,但由于摩托车安全保护性较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较大,因......


·企业转让著作权免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企业转让著作权免税优惠政策是什么?一、企业转让著作权免税优惠政策是什么?法律上未统一规定企业转让著作权的免税优惠政策,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可......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怎么做?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怎么做?现阶段我国医患纠纷越来越被媒体大众和国家机关所重视,越来越多的医疗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但是很多人对医疗事故鉴定......


·脚蹬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吗?
      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驾驶行为,交警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一定的处罚。在进行处罚时往往需要根据不同的车辆类型进行处罚判定。对于机动车来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