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我国的新三板概念股到底是什么?

我国的新三板概念股到底是什么意思
  
  现如今我国的挂牌新三板上市公司的数量已经越来越多,可是直到目前为止,还是有很多的股民,根本就不太了解我国的新三板概念股到底是什么意思?其实新三板要想在将来不断持续的发展下去的话,最重要的还是要来自于各位股民对于新三板概念的熟悉,熟知了相关概念以后,才有利于新三板股票的交易量的。
  
  一、我国的新三板概念股到底是什么意思?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而新三板概念股也就是沪深股市中跟上述新三板市场中有关的股票。
  
  对于新三板概念股,投资者应该正确理解和综合应用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等分析方法,重点针对相关企业价值、成长性与安全边际,以及市场、制度、价值演化等方面,进行动态分析,客观判断, 谨慎决策[2]
  
  二、新三板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新三板上市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资格上市要求: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2、经营年限要求:存续期必须满两年。
  
  3、新三板上市公司盈利要求:必须具有稳定的,持续经营的能力。
  
  4、资产要求:无限制。
  
  5、主营业务要求:主营的业务必须要突出。
  
  6、成长性及创新能力要求: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即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其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注: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四个城市的高新园区企业。
  
  三、新三板上市和主板上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新三板上市与主板上市的区别则体现在服务对象、制度规则设计等方面
  
  1、服务对象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2、在准入条件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设财务门槛,也没有主营业务要求。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创业板不仅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无,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还要求主营业务突出,集中有限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3、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自然人和机构都有具体要求。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侧重于赚取企业成长的钱。而主板与创业板则侧重于通过股票买卖赚取市场差价。
  
  5、交易规则不同。新三板200人限制和投资者限制决定了较低的流动性。另外,新三板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可流通股权比例低。在交易方式上,新三板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而主板、创业板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6、信息披露不同。新三板信息披露要求低于创业板。新三板仅需年半年报和年报,季报不强制披露,另外还无强制预披露要求。新三板相对创业板规模更小,企业生命周期更前端,行业更细分。
  
  四、好处
  
  ( 1)资金扶持: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 2)便利融资:新三板(上市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 3)财富增值:新三板挂牌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 4)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 5)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公司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 6)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 7)宣传效应:新三板公司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新三板的企业都是一些高科技的中小微型企业,其股票内部的转让系统与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在金融市场当中,通常都称之为新三板。投资新三板的时候,还需要您冷静客观的判断。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商品房面积不符怎么处理
      商品房面积不符怎么处理一、商品房面积不符怎么处理根据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当购买的商品房面积与当......


·牛口峪引黄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牛口峪引黄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者在经过用人单位考核通过后,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标志着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同时,劳动合同也是对双方、尤其是作为相对......


·一、租客在出租屋吸毒房东会被处罚吗?
      一、租客在出租屋吸毒房东会被处罚吗?新《条例》对房屋出租登记制度有了明确规定,要求房东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房客的登记信息向所在地公安......


·无偿保管合同是怎样的
      无偿保管合同是怎样的?在近几年的媒体报道中,经常会出现无偿保管引发纠纷的相关消息,例如到商场、超市购物,将随身物品存放在寄存保管箱内,最后......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一)......


·商标权人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标权人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年来,山寨货横行市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您的商标权遭受到侵害时,您是否知道应该如何通过正确......


·治安处罚种类包括哪几种
      治安处罚种类包括哪几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


·一、劳动合同中对于培训费用的约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中对于培训费用的约定是什么?劳动合同中对于培训费用的约定是: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专......


·离婚诉讼中证据有哪些
      当夫妻双方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


·酒驾又称酒后驾车,对于路人来说酒驾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任。近些年
      酒驾又称酒后驾车,对于路人来说酒驾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任。近些年我国的酒驾事故也是时有发生,有些酒驾往往发生在对于那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个体身上。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