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委托抚养协议书的内容在我国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委托抚养协议书的内容在我国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当代社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扶养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因为孩子抚养涉及到孩子日后的健康发展,有的时候需要委托抚养,委托抚养是有协议书的,那么委托抚养协议书的内容在我国是怎样进行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委托抚养协议书的内容在我国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甲方(男方):___ 身份证号:___ 住址:___
  
  乙方(女方): ___ 身份证号:___ 住址:___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女儿___自__年__月__日由女方___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期间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
  
  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男方___则每年支付抚养费_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
  
  2、男方应该每年的__月__日前将孩子的抚养费汇至女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探视权
  
  1、男方对孩子___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
  
  3、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健康。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移手续自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 乙方:___
  
  __年__月__日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首先我们不得不说的一件事情是委托抚养协议书需要注明委托方以及受托方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件的,其次还需要讲清楚委托抚养的子女抚养费用。最后还有什么不懂的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离婚要不要双方结婚证?
      离婚要不要双方结婚证只有一本结婚证可以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申请再审笔迹鉴定可以吗?
      申请再审笔迹鉴定可以吗?一、申请再审笔迹鉴定可以吗?如果原审,包括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再审过程中就可以......


·酒驾是一件特别可怕的事情,因为酒驾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同样的
      酒驾是一件特别可怕的事情,因为酒驾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同样的,醉驾更加可怕,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比酒驾还要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期限限制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期限限制是什么我们讲究用事实说话,事实呢就需要我们拿出证据来。在民事诉讼中,我们也都知道证据是十分重要的,在好的律师,没有......


·建筑工程质量五要素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五要素是什么随着时代的发展,建筑工程对于我们来说已经十分常见。各种琳琅满目的建筑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建筑工程在进行建筑时,各建筑单......


·小孩抚养费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小孩的抚养问题这是父母在离婚的时候必须要作出处理的事项之一,即使此时父母感情已经没有了,甚至还有可能产生了纠纷。但毕竟孩子是无辜的,就算要解......


·实物证据有时无法证明哪些情况?
      实物证据有时无法证明哪些情况?一、实物证据包括哪些?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效力在我国,关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有涉及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中涉及到的甲乙双方的权益,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赋予的。在合......


·酒后驾车扣6分还是12
      酒后驾驶机动车扣12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


·空头支票罚款比例是多少
      空头支票罚款比例是多少?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既遂法院如何判?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