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随着驾照的普及,各式各样的违规违法现象也越来越多,酒驾、醉驾

随着驾照的普及,各式各样的违规违法现象也越来越多,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等屡见不鲜,但是不同地区对酒驾的处罚标准执行力度是不一样的,最常见的不过就是罚款扣分,那么青岛市醉驾的处罚规定到底是什么样的呢?请随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一、青岛市醉酒驾驶处罚规定
  对醉酒司机可以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五种形式。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而且是刑事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且,从3月9日起,青岛对醉驾酒司机的处理方式,将有一个重大的变化。以前,青岛交警部门对存在醉酒驾驶违法行为主要以“取保候审”为主。这种处罚形式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醉酒司机来说具有相对的人身自由,醉酒司机抽完血之后就可以回家了,一直到法院宣判,醉酒司机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现在,青岛交警将实现酒司机从被查获到被送进看守所的无缝衔接。
  二、无证醉驾处罚规定
  无证驾驶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无证驾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酒驾的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新修订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只是我国不断加大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力度的缩影之一。现在只是集中注意力在整治酒驾醉驾,但是不排除几年后集中整治疲劳驾驶、开车陋习等行为,成都市对斑马线前不礼让行人的车辆扣三分的规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最后我们提醒您安全驾驶,积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残疾赔偿金与疤痕修复费冲突吗?
      残疾赔偿金与疤痕修复费冲突吗?不存在冲突的情况,造成人身伤害的需要对残疾赔偿金以及相关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包括疤痕修复费用。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


·拖欠工程款纠纷胜诉的条件有哪些
      拖欠工程款纠纷胜诉的条件有哪些第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


·批捕前检察院会提审么?
      一、批捕前检察院会提审么?需要核实案情就会再提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


·中期票据发行管理办法?
      中期票据发行管理办法?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的困难,比如融资、偿债等。应对这一类困难,发行中期票据是一种办法。那么,我国有关中期......


·交通事故的发生事令人痛苦的一件事情,不仅人们的财产受到损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事令人痛苦的一件事情,不仅人们的财产受到损失,还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是的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对于自己的抚养义务尽不到责任。......


·物业能否擅自将地面停车位对外出租给非业主
      该情形涉及物业共用部分处分权的问题,焦点在于物业公司能否有权将地面停车位(或者其他业主共有区域)出租经营。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将......


·劳动关系调解协议书范文是怎样的?
      我国有相关法律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现在的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在劳动合作当中的合同双方的争议的产生,......


·交通事故第十级伤残评定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第十级伤残评定标准是怎样的(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


·遗赠扶养协议的多个签订主体有哪些
      遗赠扶养协议的多个签订主体有哪些遗赠扶养协议主体应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明确规定,扶养人必......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民事诉讼中止公安机关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止公安机关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中止公安机关的规定是公安机关立案的民事类型案件是需要暂时停止审理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存在刑事附带......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