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能直接执行吗?

  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能直接执行吗?
  
  一、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能直接执行吗?
  
  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只有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起诉被执行人配偶取得其对本案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裁判,将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转化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才能依法执行。为了避免财产转移,可由申请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根据法院判决的具体要求来执行财产的清偿,同时也可以对属于被执行人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清偿任务,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对配偶的财产进行清偿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按照上述条件来进行认定。
  
  
  
  
  
总结: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能直接执行吗?一、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能直接执行吗?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只有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起诉被执行人配偶取得...#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一、租赁合同到期后可优先续签的情形有什么?
      一、租赁合同到期后可优先续签的情形有什么?租赁合同到期后可优先续签的情形只会出现在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若未约定,法律难以对出租房有强制力。优先续租权,即在同等条件下的租赁合同建立......


·失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失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一、失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因疫情严重网贷怎么办?
      因疫情严重网贷怎么办?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


·检察院不批捕和补充侦查区别是什么?
      一、检察院不批捕和补充侦查区别是什么?检察院不批捕和补充侦查区别是进展流程不同,前者是处于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阶段,或者是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辞退员工需要交纳个税吗
      辞退员工需要交纳个税吗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


·一、交通事故钢板未拆除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一、交通事故钢板未拆除可以做伤残鉴定吗?交通事故钢板未拆除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做伤残鉴定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


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能直接执行吗?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