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加班费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加班费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二、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任何职员私自加班的行为,单位都是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若是职员遇到单位组织了加班活动,但是却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者是支付的加班费数额与实际应得的金额不符,此时职员可以向单位索要,若是单位依旧不正常发放加班费的,那么职员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的请求。
  
  
  
总结:加班费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怀孕离婚子女抚养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离婚法律知识比较了解的人来说,他们都知道,如果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是不能够主动提起离婚的。当然,女方如果想要离婚的话,是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的,或者是协商离婚。很多老百姓都想要清楚......


·埇桥区信息公开都有哪些方式
      我国的政府在办理一些事件时也是根据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进行相应的办理的,根据相应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有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下面我们就埇桥区信息公开都有哪些方式,这类事......


·一、劳动者没有公休没有社保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劳动者没有公休没有社保可以随时辞职吗?可以随时辞职,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安排公休和购买社保的情况,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赔偿,经济补偿金按劳动......


·不予法律援助的条件规定是什么?
      不予法律援助的条件规定是什么?随着我国法制化的程度的不断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因此现在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任何侵权的行为,就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


·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市××经济贸易公司地址:××市××区太古路19号法定代表人:彭××职务:经理受委托人: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


·一个人到了退休的年龄
      一个人到了退休的年龄,想要再就业一般是很难的了,而要是退休之后又犯事的人,因为服刑期间社保机构可以停发养老金,但是刑满释放之后还是需要继续生活的,这个时候要是没有养老金的话那么生活......


加班费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