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的利益分享机制是什么?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利益分享机制是什么?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指出只适用于一般职务作品,但由于特殊职务作品的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单位,因此不存在本条的适用空间。对于特殊职务作品,即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合理评估单位投入的物质技术条件和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在作品完成中的作用,视其所起作用确定利益分配比例。
2、合理评估单位在作品经济价值实现中的作用,单位在作品经济价值实现,如许可、转让等著作权贸易中的投入应当得到报偿。
3、前已述及,所谓的作品责任承担与著作权的享有无关,在著作权利益分配时无需考虑责任的承担。
二、判定职务发明的标准有哪些?
总体上看,有这样一些观点。
1、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即凡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从单位的角度看,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有义务为发展单位的业务而努力,因此,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
2、以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3、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4、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5、依照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作为划分标准。
综上所述,现在不少职工会在工作过程或者岗位上搞发明创造。作为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利益分配机制可以鼓励职工,如果发明给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价值,单位应该对职工物质补偿,单位想回收发明专利,需要得到职工的授权许可,在这个过程中,对职工利益的保障比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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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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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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