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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6种是哪些?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6种是哪些?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6种是哪些?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6种是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致犯罪人逍遥法外,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二、谁能够提起自诉,提起自诉的程序包括什么?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当代社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非常特殊的,一般情况下都不会由检察机关来涉入到其中,受到伤害的人,如果自己不服气的话,可以直接的向人民法院来提起一个诉讼,递交起诉状,并且将相关的证据移送给法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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