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既遂之前。
  
  (2)主观条件: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中止犯罪的动机在所不问。
  
  (3)客观条件:在实行行为终了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实行行为终了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亲自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既遂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区别其造成损害的不同程度和状态,分别给予其轻刑的量刑待遇:
  
  (1)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可见,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犯罪目的没有达成的原因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因为别人的介入,受害者的拼命反抗,而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觉悟和对法律制度的敬畏。这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犯罪中止,不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大。
  
  
总结: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1、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在审查起诉律师阅卷函要提交吗?
      一、在审查起诉律师阅卷函要提交吗?应带上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


·工业企业拆迁补偿都涉及哪些方面呢?
      工业企业拆迁补偿都涉及哪些方面呢?我国的拆迁事业已经遍及各地区,各行业,除了有常见的房屋拆迁,征地之外,工业企业也是拆迁大军中的一部分。工业企业的拆迁补偿办法不同于一般的房屋拆迁......


·民间借贷双方对账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民间借贷双方对账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一、民间借贷双方对账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民间借贷双方对账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轿车已经进入家家户户,交通事故也越发常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轿车已经进入家家户户,交通事故也越发常见。您在关心交通事故的同时是否了解过关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知识呢?下面,将对交通事故行政复议失败对保险理赔的影响这个问题进行......


·协议离婚的应该如何分割财产
      在不同的离婚方式下,只要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那其实都是需要作出分割处理才行的,否则无论是哪种离婚都是不会准许。那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此时离婚夫妻应该怎么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呢?接下来,......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付给?
      很多夫妻认为在离婚的时候只需要就夫妻共同的财产、债务作出了处理就行,但其实要是家庭有尚未成年的子女,那此时也是需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才行。其中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就需要支付抚......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