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新是什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新是什么?
  
  在我国上市公司通常情况下都是资产比较雄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公司要想上市的话,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办理一定的手续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他所遵循的义务要更加严格,比如说需要遵循信息公开义务,那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新是什么?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二、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首先,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必须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具体的。这是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当中第一章所规定的。当然,在这个办法当中也规定了信息披露他是需要定期报告的。
  
  
总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新是什么?在我国上市公司通常情况下都是资产比较雄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公司要想上市的话,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判刑后怎样减刑最快
      我国刑法规定了被判处刑事处罚的罪犯可以减刑,减刑主要是针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这几种自由行而言,并未对财产刑、生命刑和权利刑涉及,至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改为无期徒刑的规定......


·遇到网络诈骗被骗五千多怎么办
      现在网络诈骗是比较多的,除了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管理外,其实更重要的还是需要网民在上网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防骗意识,减少上当受骗的可能性。那要是遇到网络诈骗被骗五千多怎么办才好呢?律图小编......


·被诈骗了应该怎么样报案
      被诈骗了应该怎么样报案遭遇诈骗案应该:1、保持冷静、确定损失。2、尽快报警、防止二次受骗。3、想尽办法、尽快止损。4、搜集证据、妥善保存。5、选择正确的报案地点。被骗人可以......


·疫情延期上班有工资没?
      疫情延期上班有工资没?疫情延期上班的可以发放规定标准的生活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


·非法集资用于正常经营无罪吗
      非法集资用于正常经营无罪吗整体而言,是罪轻的理由,但不是无罪的理由。这是为什么?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主要......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多久?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多久?一、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多久?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新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