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社保补缴联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社保补缴联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有新规
  
  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一直备受关注。《暂行办法》规定,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以社保信息系统记载的中断缴费时间为参考依据,再由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和截止时间。但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2004年7月1日。
  
  缴费基数是按照自愿原则,由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确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照20%确定。同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二的积累额,如果超过补缴金额的1倍,则封顶。
  
  比如老王是个体户,首次在流动窗口参保是在2010年,而在2014年中断缴费,那么他想补缴养老保险费,只能从2014年往后缴纳至今,不能补缴2010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如果老王觉得以前经济困难缴得少,想把2010年至2014年之间缴的标准提高,这同样是不允许的。
  
  将减轻参保人经济负担
  
  武汉市人社局养老处负责人介绍,“过去补缴的适用范围边界不够清晰,补缴行为是否违规不好界定。现在做了统一规定。”以前的办法有按上年度“岗平工资”60%-300%确定补缴基数的,也有按历年“岗平工资或社平工资”60%-300%范围确定补缴基数,两种补缴方法金额相差很大,前者缴费金额更高,对日后领取待遇的影响也很大。有的企业或个人可能因为“滚雪球”一样的补缴金额而放弃补缴。《暂行办法》有助于减轻补缴时经济负担。
  
  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对五类情形的参保补缴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一是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二是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四是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五是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二、哪五类情形可补缴?
  
  一类是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一是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本市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二是本市统筹范围内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三是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第二类是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社会保险补缴的话,在灵活就业人员方面存在着一些新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是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的补缴的。具体的也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社保机关。
  
  
总结:社保补缴联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有新规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一直备受关注。《暂行办法》规定,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以社保信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没收和罚金可以合并执行么?
      没收和罚金可以合并执行么?没收和罚金可以合并执行,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都是对犯罪分子财产......


·一、二手房房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能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二手房房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能用的情形有哪些?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发涉黄卡片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涉黄......


·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责任度分几种
      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责任度分几种在我国,不管在什么方面,人与人之间难免会发生纠纷,当人与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无法调解的时候,就会走上法院诉讼的道路。当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之中遇到的无法解......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有哪些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有哪些?每家公司在设立时都需要设立一位法定代表人,公司内部的一些民事权利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来行使,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拥有较高的权利,可以对公司内部的经营有参......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一九九O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1、......


社保补缴联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