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工伤鉴定补偿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鉴定补偿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2018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二、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工伤鉴定补偿在我国是包括很多的补偿项目的,比如说存在着医疗费用,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当然这都需要根据最后的鉴定结果来进行的,具体可以咨询律师。
  
  
总结:工伤鉴定补偿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2018工伤赔偿最新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一旦醉驾摩托车发生事故
      一旦醉驾摩托车发生事故,对受害者与当事人的伤害都是非常大的。醉驾摩托车是否是大案,要根据它产生的破坏和经济影响来判定的。醉驾摩托车是大案吗,如何处罚?下面就是我们查询到的评定醉驾摩......


·辞退福利是否计入工资基数?
      辞退福利是否计入工资基数?不计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


·民法总则终止委托的情形包括哪些 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在社会生
      民法总则终止委托的情形包括哪些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在社会生活当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并且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对于委托代理也做出了一些详细的规定。主要还是为了约束当事人和代理方的相关权......


·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一、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般就是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


·在日常的雇佣关系中
      在日常的雇佣关系中,劳动合同规范了劳动双方的权责与义务。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会被单方面的宣告解除,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也不再生效。那么在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行?下面就......


·未成年哪些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哪些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已满16周岁的人,应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2.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工伤鉴定补偿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