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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和保全,有哪些条件

  管辖权异议和保全,有哪些条件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过程中时常会出现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是有权向法院提出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主张。那么管辖权异议期间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吗?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管辖权异议和保全相关知识。
   一、管辖权异议和保全
  管辖权异议期间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确保判决得以执行的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还可以依职权判定,提出管辖异议是在诉前,诉前申请保全一般要提供担保。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和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不如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符合下述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本案的当事人,且只能是被告。因为,原告不存在提出异议的问题,原告的起诉本身就说明原告认为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第三人也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 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相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提出,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放弃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以后不得再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把提出管辖辖权异议限制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间,是为了避免管辖权异议成立而造成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避免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被不适当地中断迟延。
  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了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管辖权异议和保全相关知识,在管辖权异议期间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此外,能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必须是被告,而且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法院才会受理管辖权异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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