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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如何辩护

  醉驾如何辩护
  
  在驾驶者被交警查醉驾后,做醉驾的辩护可以从醉驾被查的开始一直到结束的环节上寻找执法人员不严谨所在。辩护词可以这样写: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极小。被告人在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相对不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的潜在威胁相对较小。
  
  这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1、案发时间是在
  
  月 日 时左右,此时非上下班、上下学高峰时期,也不是白天。
  
  2、被告人见到交警设岗检查车辆时,能够主动停止驾驭机动车,配合民警检查。
  
  3、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其人身危险性较小。本案被告人属于单纯的醉驾行为,有别于已经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驾行为。
  
  4、被告人持有有效的驾驶证,车辆牌照齐全。
  
  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自查处时起一直至本次庭审时止,均能如实供术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干部侦查活动,主动交待案发的整个过程,毫无半点隐瞒、推脱或狡辩,使刑事诉讼进程得以顺利、高效进行。被告人事后也能够彻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刻忏悔自己所犯的罪行,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做儿子、做丈夫、做父亲、做员工的责任,特别是给家人带来无限的痛苦、思念和牵挂。被告人的此种情形符合《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及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系偶犯、初犯,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
  
  醉驾法院开庭简易流程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于醉驾的辩护,如果自己有发现执法人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可以放大的纰漏,那么这一点就可以被现有的法律以及相关规定给撕大,从而就可以让辩护人从醉驾的刑罚中解脱出来。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当事人一般都有个律师是比较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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