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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司法鉴定机构做哪些鉴定?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往往都要由检察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那么,知道检察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都对哪些事项进行鉴定么?接下来,就和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鉴定对象是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与其它司法鉴定一样,需要通过检验检材获取鉴别判定专门性问题所需的信息。
  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检材包括:
  (1)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如:财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它财务会计资料;
  (2)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即诉讼主体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固定的那部分财务会计资料。
  (3)与鉴定事项有关《勘验检查笔录》。
  司法会计鉴定经常遇到与其他司法鉴定向交叉的专业知识。如:发票的真伪、账簿是否有涂改。
  司法会计鉴定人要求,按照目前我国诉讼法律规定,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财会或审计学教授,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就可以实施司法会计鉴定。
   二、文书鉴定
  在文书司法鉴定中,委托鉴定是指公民个人、单位、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或案件时,对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依据。委托鉴定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准备送检材料、填写申请委托书、签订协议、提供有效证件和缴纳鉴定费,最后领取鉴定书。
   三、人体伤害法医鉴定
  司法鉴定开展的业务范围包括:由人民法院委托,正在审理的案件中涉及死亡,损伤判定,损伤程度,伤与病的关系,亲子鉴定及与诉讼案有关的医疗纠纷等法医学、医学鉴定,文件检验等。其他解决纠纷的单位如单位保卫部门,公安局派出所,妇联,计生委,劳动人事部门等委托的有关损伤程度、损伤判定、伤残程度、亲子关系鉴定。
  由人民法院委托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关被害人精神状态与特发事件的关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心理状态评估。由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涉及死亡,损伤判定,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伤与病的关系,亲子鉴定及与诉讼案有关的医疗纠纷等法医学、医学鉴定、文件检验等。
  总之,检察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一般都是涉及刑事案件的鉴定。也就是说,一般的民事、行政案件是不能请求检察院的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的,只能申请民间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检察院鉴定机构往往是检察院根据需要自行鉴定的,具有较强的自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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