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判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判例参考

  判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判例参考 一、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张某、王某均为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2004年10月,王某与张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该公司的17%股份转让给张某,股份转让款总计8300万元。《股份转让协议》还约定: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办理完毕股份变更手续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张某代王某行使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收益权、股权转让权等)。
  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张某累计向王某支付股份转让款8100万元,尚有200万元未支付。
  2005年1月8日,王某向张某发出《关于收回股份的通知》,以“迟延支付200万元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由终止《股份转让协议》,并宣称王某仍持有该公司17%的股份。
  张某认为王某在收取8100万元后毁约的行为有失诚信,向法院诉请判令王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王某辩称: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时,尚在股份禁止转让期内,《股份转让协议》规避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
  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股份转让协议》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情分析:
  张某和王某作为该公司的发起人,在该公司成立两年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过渡期”后王某将所持的标的股份转让于张某名下。上述约定并不违反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该规定所禁止的发起人转让股份的行为,是指发起人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转让股份,立法目的在于防范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并不禁止发起人为公司成立三年后转让股份而预先签订合同。只要不实际交付股份,就不会引起股东身份和股权关系的变更,即拟转让股份的发起人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其作为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因签订转让股份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发起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约定在公司成立三年之后转让股权的,并不违反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份禁止转让期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与他人订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在股份禁止转让期后转让股份的,并不违反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三、注意禁止期内转让无效情形及风险规避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禁止转让期内转让股份,要注意协议内容的特殊约定,避免股份转让协议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禁止转让期包括以下六种: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为避免股份禁止转让期订立《股份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可以约定由股份受让人在股份禁止转让期内行使股东权(包括表决权、收益权、股权转让权等),待股份禁止转让期满后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
  2、股份受让人签订受让股份禁止转让期内的《股份转让协议》采取审慎态度,尽量约定在股份禁止转让期满后再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或者有其他担保措施。因为在股份禁止转让期满前无法办理股份转让变更手续,出让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仍是出让人的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当出让人与任何第三人出现法律争议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时,该股权作为出让人名下的财产随时都有可能被第三人保全,甚至是执行。如出现此种局面,股权受让人支付了股份转让价款,却最终无法取得股份,将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3、对于股份出让人而言,签订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也存在重大风险,即股份受让人可能利用股东身份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等不正当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将由股份出让人承担。如本案“本院认为”部分所指出的,“尽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过渡期内王某作为该公司股东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由张某承担,但这种约定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内部有效,而对第三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由于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日期与股权变更日期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双方都应当设置相应的违约条款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对于股份出让人而言,应当设置对方不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时的违约条款;对于股份受让人而言,应当设置对方不办理股份变更时的违约条款。
  通过上述判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判例我们可以知道,公司或其他企业股权转让需要注意股权的持有人,不同的持有人在转让股权时是有不同限制的,并且转让时也会有股权比例的限制,比如说董监高每年转让的股权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等。这也是对股权转让手续的的前提限制。
  
  
  
总结:判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判例参考一、基本案情:上海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张某、王某均为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2004年10月,王某与张某签订《股份转...#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保护版权的费用每年是多少
      保护版权的费用每年是多少版权也就是著作权。目前在我国,申请作品著作权费用为:官方的费用是300元,如果是过个著作权人同时申请一个软件著作权,需要副本的话每个副本50元。是一次性的费用,不......


·疫情期间可以免房贷吗?
      疫情可以推迟还房贷吗?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和疑似人员及其配偶,可以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其还款的期限从一个月到6个月不等,比如中国银行最长可以......


·建筑工程质量验评依据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验评依据是什么?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被推至风头浪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工程建筑的质量问题。事实证明,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命安全。国家相关机构也颁布实......


·甘肃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甘肃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汽车的车全险包括划痕险吗
      汽车的车全险包括划痕险吗全险是包含划痕险的汽车全保(亦称全险),普通老百姓理解好像是保险买全了,什么损失保险公司都可以赔的。一般来说您认可的汽车全保指: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


·刑法规定打死人不赔钱可以吗?
      刑法规定打死人不赔钱可以吗?不可以,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


判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判例参考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