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未付抚养费会丧失探视权吗

  夫妻离婚的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同时也对子女享有一定的探视权。那要是实践中,当事人未付抚养费的话,此时会丧失探视子女的权利吗?接下来,我们就为您具体分析一下。
  一、未付抚养费会丧失探视权吗
  离婚只能解除配偶关系,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种探望权的行使,表现为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或与子女相处。一般而言,行使探望权可增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与子女的相互了解和骨肉亲情,有利于其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从而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但是,由于探望的对象是未成年的孩子,他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外界的刺激,情绪容易波动甚至呈现反常。因此,若探望权的行使会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就应该予以中止,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夫妻离婚时,子女跟随一方生活,也就是直接抚养,另一方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那么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什么,子女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为: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遇到特殊情况的,可酌情降低或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采取一次性给付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分期支付的方法,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子女抚养费在夫妻离婚后,随着情况的变更,可以主张减少或增加抚养费,也可以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要是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实际未支付抚养费的话,此时也就是不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但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实并不会影响对子女的探视权。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实际支付抚养费,以此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总结:夫妻离婚的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同时也对子女享有一定的探视权。那要是实践中,当事人未付抚养费的话,此时会丧失探视子女的权利...#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流程是什么?一、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流程(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有哪些?
      在工作中,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还是对于用人单位都是至关重要的,是约束对方的重要方式,任何一方毁约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若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将用什么样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那公司解除......


·开庭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文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一、开庭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文书范文是怎么样的?民事裁定书(依职权移送管辖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被告:......


·受伤员工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该怎么处理?
      受伤员工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该怎么处理?1、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


·行政案件律师提供哪些服务?
      行政案件律师提供哪些服务??一、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委托律师?行政案件是相对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较为特殊的一类案件,因为涉案主体的一方是行政机关,为管理者的身份,另一方则是被管理的公民......


·郑州土地使用证未过户费用是多少
      我们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唯一的法律凭证是获得该土地的土地使用证。为了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促进土地的流转,我们可以实施土地过户,这样就可以通过市场的流转来充分利用土地,合理配置土地的资......


未付抚养费会丧失探视权吗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