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贷款不对哪些人发放

  贷款不对哪些人发放 一、贷款不对哪些人发放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1、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3、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4、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6、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7、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二、对贷款人有哪些具体的限制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自1996年8月1日起实行的《贷款通则》规定:
  对贷款人的限制有:
  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2、对于不合条件的贷款人不予发放贷款。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4、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综合上文的内容介绍后,相信您此时已经清楚贷款不对哪些人发放了吧。与此同时,要想获得银行贷款的,也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通常银行会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上面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才会进行放贷。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贷款不对哪些人发放一、贷款不对哪些人发放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1、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2、生产...#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抢注别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会怎么样?
      抢注别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会怎么样?商标注册过程中,对方如能提供已经使用的证据,或者销售上市等等证据证明此前已经使用过,你的商标就有可能面临无效的危险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


·移送管辖回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移送管辖回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


·离婚男方不出抚养费要怎么办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若此时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是归女方的话,那男方就需要实际支付抚养费,实践中是不能以夫妻离婚而逃避自己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但要是出现离婚男方不出抚养费......


·国家赔偿包括哪些
      一、我们都知道国家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所以我们都必须尊崇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在多次上诉都维持原判的情况下,但是我们也知道有的时候会因为其中相关人员的失误,或者当时情况对案件的一些误导......


·劳动法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赔偿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赔偿规定是怎样的一、劳动合同如何续签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


·高空坠物致死法律责任具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死法律责任具体有哪些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里的高楼是越建越多,并且楼房是越来越高了。那么随之而来就会产生很多的问题,比如高空坠物的发生。现在我们能够经常听到高空坠物......


贷款不对哪些人发放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