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施工合同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原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般性原则,在无特殊情况下如建筑物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拆除、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应当参照适用。实践中客观存在一些用房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实际投入使用的情形。此时如果不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易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其次,若建筑物在建造过程或者竣工后被行政机关依法拆除的,则该建筑物无法律上与事实上的可利用价值,此种情形下适用缔约过失原则对承包人进行赔偿更为妥当。因发包人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义务,对施工合同的无效负主要责任,应承担全部或较大的责任。
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问题”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要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总结:《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施工合同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原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般性原则,在无特殊情况下如建筑物被行政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