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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种类及其构成条件与法律后果

  相信您对于累犯这个词并不陌生,有一部分的罪犯,在因为刑事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之后,又再次进行刑事犯罪。这是我们对于累犯在字面上的简单理解,然而,在法律上,对于累犯的种类、构成条件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累犯的种类及其构成条件与法律后果是什么?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累犯的种类
  
  累犯的种类,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两种,其构成条件各异。
  
  (二)累犯构成条件
  
  累犯构成条件,是指构成累犯的规格和标准,是认定累犯的基本依据。
  
  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方面的要件
  
  普通累犯所犯的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61条明文规定,构成累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前后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均不构成累犯。
  
  (2)客观方面的要件
  
  成立普通累犯的客观方面要件包括罪次条件、罪质条件、时间条件三个方面。
  
  罪次条件,即指累犯的成立以行为人屡次犯罪为必要。
  
  罪质条件,即指初犯与再犯之罪均为重罪。
  
  时间条件,即指法律规定初犯与再犯之间的时间间隔。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特别累犯,亦称特殊累犯或同种累犯。指曾犯一定之罪后,又犯与此同一之罪或同类之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特殊累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罪和后最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至于是否构成一般累犯,还要根据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加以认定。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以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的时间长短的限制。
  
  特别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的,其社会危害性相对严重,所以在立法上也比一般累犯规定的更加从严,这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是性质最危险的犯罪必须从严、从重处罚的精神和加强控制打击的力度。
  
  (三) 累犯的法律后果
  
  累犯的法律是后果有三:一是应当从重处罚;二是不能适用缓刑;三是不能适用假释。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国家对于累犯的种类及其构成条件与法律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严正。对于累犯的刑罚,很明显会比初犯更加重,这样的做法也是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的手段之一。对于不同类的累犯,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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