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应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应承担什么后果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应承担什么后果?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民法作为私法,着重于对私人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律调整,因而在规范形态上存在许多可以经由当事人特别协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以及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设置的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补充性规范,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倡导性规范也不具有强制当事人遵循的效力。不遵守倡导性规范,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当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因而,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所违反,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性评价,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按照民事主体的预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该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它实际上表述的是《民法典》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无论公民行使何种权利,都不能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否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总结: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应承担什么后果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滥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约定协议离婚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我们发现有的夫妻在协议离婚中,明确约定了孩子由其中一方抚养,但另一方也不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有的人就认为这样的约定损害了孩子的利益,因此是无效的。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协议离婚可以不......


·离婚后再结婚登记户口本如何处理
      离婚以后再结婚,户口本登记栏变更为“已婚”。如果结婚后自己不主动去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话,在户口本上仍会显示离异;而如果想去变更也积极的变更自己的登记信息,可以拿上相关证明手......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结果加重犯规定是什么?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结果加重犯规定是什么?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结果加重犯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


·道路救助基金有多少钱
      道路救助基金有多少钱道路救助基金应该是按照事故的一个受害人抢救地的物价部门所核定的一个费用标准来进行核算,最高一般不得超过4万块钱。道路救助的基金如果说我们来按照属地的一个原则的话,......


·拘役会不会留下案底 拘役可以保释吗
      我们知道,我国刑法规定了很多种主刑,即基本刑,其中就有拘役。它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那......


·一、离婚后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离婚后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是多久?离婚后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应承担什么后果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