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遗忘物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遗忘物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相信很多人在生活中都有丢过东西的经历,有时是个小东西,所以不找回来也无所谓,但是有些贵重的物品,人们就会很后悔自己没有注意,遗失了。我国法律对于物品遗失这一现象有两种说法,一是遗失物,二是遗忘物,二者是不一样的。那么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一、遗忘物的定义
  
  法律定义:非基于物权权利人的本意脱离权利人的占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物权法》 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关于遗忘物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对于遗失物而言,如果他不归还,可能产生民事法律上的关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谴责。
  
  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对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遗失物,这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予以区别。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而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认为遗忘物,又称为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之动产,条件有二:其一,丧失须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须为偶然丧失。
  
  二、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别
  
  首先,遗失物属于民法学的范畴,遗忘物属于刑法学的范畴。其次,
  
  1、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其脱离控制的时间较短,并经当事人回忆能迅速想起其所在之处。
  
  2、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通常发生在公共场合一般不存在第二重控制、支配权。任何第三人发现后都有权拾得,并暂时合法的保管该财物。
  
  3、 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
  
  4、须是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总结: 
  
  (1)遗忘物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所在位置,一般容易找回;遗而遗失物一般不知失落何处,也不易找回。
  
  (2)遗忘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遗失物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
  
  (3)遗忘物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短;遗失物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长。楼主觉得不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遗失物和遗忘物虽然都是丢失了东西,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遗失物是民法的范畴而遗忘物则归到刑法的范畴里。并且遗失物是行为人无意识的行为,没有第二重控制权,而遗失物则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回想,重新找到遗失的位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有哪些条件要求
      一、发行条件公司债券是指股份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如10年或20年)为追加资本而发行的借款凭证。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


·个人把遗产捐给国家找谁
      个人把遗产捐给国家找谁想捐献全部个人财产选择捐献协会如红十字协会,等一些协会,或者把自己的所有财属产捐给某个单位,和这些单位取得联系,要办理个......


·河南醉驾新规
      河南醉驾新规《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


·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这里所说的自始无效,是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


·小企业的债务筹资方式有哪些
      小企业的债务筹资方式有哪些一、吸收直接投资吸收直接投资不需要负担利息成本,对于资金的使用也没有过多的限制,采用吸收直接投资的企业,资本不......


·驾车撞死人要拘留吗
      驾车撞死人要拘留吗一、驾车撞死人要拘留吗开车撞死人多半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当然这还有具体进行判定。但如果肇事司机是故意将他人撞死的话则有可能涉......


·管制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管制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有的人来电咨询我们管制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但其实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


·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意思?
      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意思?一、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意思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的区别有哪些(一)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概念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包......


·最新加班工资基数该怎么算
      最新加班工资基数怎样算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此处提供某地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供参考: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


·离婚女方抚养小孩男方出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当代社会,现实生活离婚的人是非常多的,离婚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当事人还关系到孩子,因为离婚便会使孩子选择要跟随其中一方生活,因此家都想清楚的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