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遗忘物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遗忘物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相信很多人在生活中都有丢过东西的经历,有时是个小东西,所以不找回来也无所谓,但是有些贵重的物品,人们就会很后悔自己没有注意,遗失了。我国法律对于物品遗失这一现象有两种说法,一是遗失物,二是遗忘物,二者是不一样的。那么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一、遗忘物的定义
  
  法律定义:非基于物权权利人的本意脱离权利人的占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物权法》 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关于遗忘物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对于遗失物而言,如果他不归还,可能产生民事法律上的关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谴责。
  
  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对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遗失物,这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予以区别。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而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认为遗忘物,又称为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之动产,条件有二:其一,丧失须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须为偶然丧失。
  
  二、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别
  
  首先,遗失物属于民法学的范畴,遗忘物属于刑法学的范畴。其次,
  
  1、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其脱离控制的时间较短,并经当事人回忆能迅速想起其所在之处。
  
  2、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通常发生在公共场合一般不存在第二重控制、支配权。任何第三人发现后都有权拾得,并暂时合法的保管该财物。
  
  3、 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
  
  4、须是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总结: 
  
  (1)遗忘物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所在位置,一般容易找回;遗而遗失物一般不知失落何处,也不易找回。
  
  (2)遗忘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遗失物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
  
  (3)遗忘物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短;遗失物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长。楼主觉得不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遗失物和遗忘物虽然都是丢失了东西,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遗失物是民法的范畴而遗忘物则归到刑法的范畴里。并且遗失物是行为人无意识的行为,没有第二重控制权,而遗失物则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回想,重新找到遗失的位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贯彻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是指什么
      贯彻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是指什么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合同是生活的必要,贯彻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并且正确履行合同的义务......


·物业几年一签
      物业管理合同前几年都行,没有强制规定,但是一般不要超过三年,因为物业管理人工成本很大,人工成本上涨也很快,所以如果签的时间过长会导致收入不变......


·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哪些
      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哪些条件?现今公司大都是股份制的,这些公司通过上市发行股票来为公司赢得更多的利益。作为公司的股东是根据出资比例占有......


·一、嫌疑人是唯一抚养人怎么处理?
      一、嫌疑人是唯一抚养人怎么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的唯一抚养人,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为进一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建......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材料包括哪些
      无效的婚姻也只能经过法院的判决以后,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而且相关人等在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肯定是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材料......


·污染环境罪刑事判决书都有哪些具体内容?
      在了解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之后,今天我们共同讨论的话题就是有关污染环境的相关量刑标准的判决书,那么都有哪些内容呢,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


·最新公司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最新公司法修订了哪些内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守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比较多,其中公司法应该是最重要的一部。近年来,社会经济......


·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况一、违约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况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


·商标侵权工商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商标侵权工商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一、商标侵权工商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


·团伙诈骗业务员不批捕可以吗?
      一、团伙诈骗业务员不批捕可以吗?关于诈骗不予批捕是可行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


·法律离婚另一方孩子抚养费是多少
      法律离婚另一方孩子抚养费是多少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