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江苏省关于污染环境罪量刑的规定

(一)量刑起点的确定

  

  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基准刑的调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时间、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增加刑罚量所确定的基准刑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刑。

  

  1.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二十五吨,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百吨,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五倍,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十倍,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累计时间超过一年,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累计时间超过二年,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减少的支出每增加二百万,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数额每增加三十万,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百万,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数额每增加三百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千万,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确定基准刑;

  

  8.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十二小时,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十二小时,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9.每增加《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十七)项情形中的一项,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情节中的一项,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从重处罚情节对量刑的调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可累计增加,但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不得高于法定最高刑:

  

  1.具有《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曾因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走私固体废物、非法采矿、滥砍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违反国家规定,跨省、市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违反国家规定,向省控重点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5.污染环境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

  

  已根据以上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www.njLawyer.cn。

  

  (四)从轻处罚情节对量刑的调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减少基准刑:

  

  1.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积极实施污染治理,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环境难以修复或修复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已经缴纳生态修复资金或者进行替代性修复,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www.njLawyer.cn。

  

  (四)宣告刑的确定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最高刑为宣告刑www.da64.net。。。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牙齿司法鉴定依据有哪些
      随着我国法律的修改完善,依法治国是根本,任何案件在审理时都要有充足的证据。在发生事故或出现打架斗殴行为时,需要肇事方或主要责任方赔偿时需要出......


·立遗嘱应注意什么问题
      立遗嘱应注意什么问题1、在自书、代书遗嘱中应当注意不要忘了由遗嘱人签名。2、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口头......


·一、离婚丈夫转移财产应该怎么办?
      一、离婚丈夫转移财产应该怎么办?离婚丈夫转移财产妻子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存在故意转......


·房产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房产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一、股权转让过程和流程第一,通过公证,第二,通过工商变更。公证是为了证实所有当事人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补强证据刑事诉讼法有哪些规则?
      补强证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强证据是指对主证据加强证明,补强证据是为了防止误认事件,用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度,包括当事人供述,证人......


·暴力催收要怎样判刑
      看具体情节。犯罪嫌疑人暴力催收致受害人轻伤以上损害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行政强拆程序是怎样的,与司法强拆有什么区别?
      行政强拆程序是怎样的,与司法强拆有什么区别?在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就被成为行政强拆。行政强拆虽然与......


·欠钱不还什么也没有怎么办?
      欠钱不还什么也没有怎么办?法院会采取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隐瞒的财产情况,实在没有钱的,需要中止执行。解决此类纠纷的......


·离婚诉讼中标的额怎么填 一、离婚诉讼中标的额怎么填?
      离婚诉讼中标的额怎么填一、离婚诉讼中标的额怎么填?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一般来说,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注意事项有哪些?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如今信息瞬息万变的时代,企业的公司经营状况也同样如此,在企业的经营中一旦出现了重大事情需要做决定时,就需要......


·入职前注意事项有哪些?
      又到一年毕业季,对离开校门即将步入职场的学生来说既充满了期待,又感到彷徨,其实不光是刚毕业的学生,即便是职场老人即将进入一个新的环境工作,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