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商标权评估方法有哪些?评估程序是怎么的?

商标权评估方法有哪些?评估程序是怎么的?
  
  商标在人们生活之中无处不在,可能一瓶水外面的标志就是一个商标。商标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在转让前一半都会此商权进行评估,那么商标权评估方法有哪些?下面我们为你解答。
  
  一、商标权的评估方法
  
  在商标权评估中,经常使用的方法(原则)有三种:
  
  1.重置成本法 ,即在现有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重新开发一个同样价值的商标所需的投入作为商标权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它需要把商标权主体的有关广告宣传、售前售后服务附加值、有关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累加起来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
  
  但是这种方法,其实是不符合商标权的准则的,商标权具有专有性,这种方法无形的破坏了商标权的专有性。
  
  2.收益现值法,即以特定商标在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即商标权人只要遵守法律规定,可以永远拥有商标权。收益现值法的评估,只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进行评定,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反映出该商标连续使用、注册的实际情况。
  
  3.市场比较法 ,即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查,估算出评估商标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实践中操作很困难,因为特定的商标权的交易是不公开的,双方所成交的项目及条件常常不为他人所知:即使有些商标权的交易信息可以获知,但可比性出入很大。因为每个企业的规模、赢利、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售后服务和广告宣传等存在很大差异,无法做出科学、合理的资产对比和评估。
  
  二、评估程序
  
  商标权评估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明确评估目的,评估目的即商标权发生的经济行为。从商标权转让方式来说,可以分为商标权转让和商标权许可使用。商标权转让是指转让方放弃商标权,转归受让方所有,实际上是商标所有权出售。商标许可使用则是拥有商标权的商标权人在不放弃商标所有权的前提下,特许他人按照许可合同规定的条款实施商标特许使用权。商标权转让方式不同,评估价值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商标所有权转让的评估值高于商标权许可使用的评估值。
  
  (二)向委托方搜集有关资料 搜集的资料包括:
  
  1.委托方概况(包括经营历史、现状);经营业绩(包括前3~5年财务报表)。
  
  2.商标概况,包括商标注册有关的法律性证件、注册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证书号、保护内容、商标的适用范围、商标的种类、商标的法律诉讼情况、商标的知名度、商标有无其他协议等。
  
  3.商标产品的历史、现状与展望,包括市场环境、同行业情况、商标产品的信誉、市场占有率情况等。
  
  4.商标的广告宣传等情况。
  
  5.委托方未来经营规划。
  
  6.未来财务数据预测,包括:
  
  (1)生产、销售预测;
  
  (2)成本费用预测;
  
  (3)损益预测。
  
  7.相关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对其影响。
  
  (三)市场调研和分析 主要内容包括:
  
  1.产品市场需求量的调研和分析。
  
  2.商标现状和前景的分析。
  
  3.商标产品在客户中的信誉、竞争情况的分析。
  
  4.商标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分析。
  
  5.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分析判断商标产品现有获利能力,为未来收益发展趋势预测提供依据。
  
  6.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分析。
  
  7.其他相关信息资料的分析。
  
  (四)确定评估方法,搜集确定有关指标 商标权评估较多采用收益法,收益法评估商标权主要是分析确定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三项指标。收益额、折现率的分析测算前面己述及,不再赘述。收益期限的确定是商标权评估时十分重要的问题。确定商标权未来获利期限的依据是其获得超额收益的时间,注册年限仅供分析参考,不应作为直接依据。
  
  (五)计算、分析、得出结论,完成评估报告。
  
  商标权的评估需要注意,运用收益现值法和市场比较法是比较科学的,因为这样能够估计到此商标的价值与未来的走向,在商标权的评估中需要收集好商标在市场中的信誉,历史状况等信息,这样能更好的评估其价值。以上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商标权的评估方法的知识,希望对您有用,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可以致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规定是什么?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规定是什么样的?工程不管是建设工程、水利工程还是消防工程都是非常的复杂的,而且这些工程由于建成之后会涉及到广大人民的利益,所......


·一、遗嘱公证民法典律规定的条件有哪些?
      一、遗嘱公证民法典律规定的条件有哪些?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


·开车玩手机触犯了那条规定
      开车玩手机触犯了那条规定交通法开车玩手机罚款规定是200元以下的罚款,开车玩手机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湖南交通事故伤残分级是怎样的
      湖南交通事故伤残分级是怎样的(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


·离婚后追索抚养费应当如何进行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变得更为频繁,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会因为一些矛盾而离婚,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小孩但是并没有涉及到其抚......


·网络上骗多少钱可以立案侦查
      网络上骗多少钱可以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


·如何进行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
      如何进行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一、怎样进行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履行必要的程序:1、预购方已经办妥了商品房预售......


·一、交通事故人伤协调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交通事故人伤协调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交通事故人伤协调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在立案以后的六个月就可以结案,有人受伤......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有时间限制吗?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有时间限制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时间限制。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


·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有哪些
      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有哪些一、民事案件中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是: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


·购房违约金赔偿最低标准是什么?
      购房违约金赔偿最低标准是什么购房违约金赔偿是没有最低的标准的,只需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同意即可,但是是有违约金是有最高的标准的。1、当事人以约定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