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什么是法定第一继承人,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如果遗产的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并未订立任何遗嘱,那么,按照相关法律,遗产将根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进行继承与分配。这时,法定第一继承人就可以继承遗产。在下文中将对什么是法定第一继承人,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进行解答,请您阅读了解。
  
  一、什么是法定第一继承人?
  
  法定第一继承人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子女、配偶、父母。另外,丧偶的夫或妻对岳父母或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1、夫妻
  
  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2、子女
  
  (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
  
  (3)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3、父母
  
  包括非婚生父母,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丧偶儿媳、女婿
  
  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法定继承遗产继承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为多。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地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通过对上文的了解,法定继承的顺序及遗产的继承比例都有法可依,但在生活中也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针对继承人的特殊情况来进行相应的遗产分配。因此,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也能够帮助我们顺利解决遗产继承的问题,做到少走弯路、心里有数。 以上就是对于什么是法定第一继承人,以及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这些问题的回答。实际上,继承问题的复杂性不止于此。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您解答遗产继承问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当事人多长时间不同居可自动离婚
      一,当事人多长时间不同居可自动离婚如果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并且也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的话,那么夫妻双方就可以一起到......


·江苏省关于婚假的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


·一、购买房屋日违约金怎么计算?
      一、购买房屋日违约金怎么计算?购买房屋日违约金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


·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有哪些一、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有哪些(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1、“保证书”“道歉书”......


·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应该注意什么?
      不知道您对法院的审判流程知道多少?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到了审判间段的时候会有一个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时候,这就是今......


·报道时事新闻肖像权使用照片侵权吗?
      报道时事新闻肖像权使用照片侵权吗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


·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在实际生活中,医疗事故是多发现象,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以防止对患者损害后造......


·疫情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疫情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一、疫情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客观因素不能正常提供劳动,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以下两种情况......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一、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劳动法》第82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和《劳动......


·对于头部受伤算工伤吗?
      对于头部受伤算工伤吗?一、对于头部受伤算工伤吗?只要工伤认定是工伤就可以按工伤来进行处理。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


·肇事逃逸三者险要赔偿吗?
      肇事逃逸三者险要赔偿吗?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进行赔偿。第一,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