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报复陷害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对报复陷害罪的认定可以是分析此罪与一些相似犯罪之间的不同,但也可以是从内部出发,分析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判断哪些行为是可能构成此罪的。接下来,就让我们告诉您报复陷害罪的认定是怎样的吧。
  
  一、报复陷害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和举报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即违反有关规定,超出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陷害他人,在这个意义上说,报复陷害行为是一种渎职行为。报复陷害的力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资、奖金,或开除公职、党籍,或降职、降薪,或压制学术、技术职称的评定等等。如果所采取的报复陷害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对控告人进行身体伤害的行为,就不是滥用职权,因而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的,如果实施了报复陷害行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侵犯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
  
  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
  
  二、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
  
  (一)犯罪客体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民主权利。证人,是案件得到合法、公证处理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有些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证人的作用尤为重要。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客观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利用手中职权,假公济私,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也可以是行为人没有利用职权而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依法作证的证人。
  
  (三)主观方面不同。两罪的主观特征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行为人具体的故意内容不同。
  
  (四)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则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由我们为您整理的报复陷害罪认定的具体内容,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各位解开疑惑。实践中,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有一些相同点,由此导致很多人分不清楚,上文中已经具体的区分了这两个犯罪,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上市公司内部的员工,如果资格比较老或者职位比较高常常会拥有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份。这种非流通股股份的获得成本......


·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1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种,即员工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


·疫情期间买到假口罩该如何赔偿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


·骨折司法鉴定时间规定是什么
      因为交通事故,打架斗殴或者是其他一些意外情况导致自己骨折的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司法鉴定。因为是否骨折或者骨折的严重程度,这都需要以司法鉴......


·一、交通事故人伤我主责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多少?
      一、交通事故人伤我主责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多少?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


·我们平常在公司工作的时候
      我们平常在公司工作的时候,有些时候会发生特殊情况,在没有改变劳动合同的状态下,被安排到另一个工作单位上去,这种情况下就叫做借调,那么这时候需......


·刑诉法一百零八条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刑事诉讼法,这一部法律是属于程序法,是应用于法院审判案件的一部法律,对于这部法律,是法院以及公安机关,还有检查机关在处理一个刑事案件时,如何......


·取保候审后改监视居住合法吗?
      取保候审后改监视居住合法吗?取保候审期被改成监视居住的是因为还没有完成案件的侦办,公安部门还需要继续调查取证和审理。在刑事诉讼法第96条当中,对......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是具体......


·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一、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


·最新民法总则合同无效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民法总则合同无效的规定有哪些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