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法律如何规定试用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对试用期不符合条件员工的辞退,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司的运营,更大限度的保障公司的利益,也是为了员工的利益,让员工可以找到更适合自己地岗位,这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利益的最好的方式。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的介绍这个问题。
   一、试用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错误的理解为企业提前3天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试用期辞退员工也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一种合法情形: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形:过失性辞退
  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合法情形: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者代通知金;
  第四种合法情形: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的。
  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理论上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者代通知金,因为此种情况下,单位操作上往往也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合法”情形: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济性裁员
  对于不在试用期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试用期的员工是否适用。
   二、试用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试用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看具体的情况,是否给于员工经济补偿,法律对于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的利益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也对公司辞退员工做出了限制,这就用法律手段维护了员工和公司的双方利益,只有在法律的范围内公司辞退员工才能减少自己的损失。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事务可以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怎么样算近亲结婚,为什么要禁止近亲结婚?
      说起近亲结婚,相信您在生活中都听说过。其实近亲结婚主要存在于解放前的时期,如今在我国偏远山村或一些民风保守的村庄,可能还会村庄近亲结婚的情况......


·公司债券种类有哪些?
      公司债券种类有哪些?债券作为一种主要的投资工具,可分为国债、公司债券等。现在很多大型公司都对外发行债券,投资者如果看好公司的话,可以适当买些......


·律师的辩护职责是什么?
      律师的辩护职责是什么?律师的辩护职责是依据事实和证据来进行辩护,该阶段是律师工作全面、综合的体现。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阶段。在......


·非法生产专用窃照器材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非法生产专用窃照器材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非法生产专用窃照器材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有哪些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有哪些?工程在完工之后,会需要专业的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评定。工程质量的评定涉及到方方面面,而工程质量评......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了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了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最新遗产分配份额该怎么确定
      在对遗产进行分配的时候,需要看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那么此时就会按照其中的内容分配遗产,否则就只好根据法定方式......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


·涉及财产侵权是否有赔礼道歉的方式?
      许多侵权纠纷诉讼的发生不仅仅是原告为了针对自己的损失向被告索要相应的赔偿,在刨除物质层面的需要之后原告只是为了讨回公道而想要被告的一句道歉而......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民法典》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如一方死亡后夫妻存款算遗产吗
      如一方死亡后夫妻存款算遗产吗在妻子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去世后,留下的财产有一半算为遗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