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刑事诉讼法侦查行为包括哪些

在社会生活当中,不管有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以后,肯定第一步就是要进行立案侦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普及,现如今我国执法机关在侦查案件的时候,侦查手段和侦查方法等方面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的是刑事诉讼法侦查行为包括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侦查行为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有以下8种: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
  
  二、刑事立案注意哪些事项
  
  (一)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
  
  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立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四)被害人立案权利救济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刑事侦查的流程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通缉;
  
  8、侦查终结。
  
  目前我国的侦查行为一共包括八种,主要包括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勘验等各方面。除此以外,我国执法机关的侦查手段也是各种各样的,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有助于案件及时侦破的,不管是哪种行侦手段都可以。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目前,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日益重视,在相关法律上也在逐步
      目前,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日益重视,在相关法律上也在逐步加强。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所造成的事故严重程度来判定行为人的事故责任。那......


·创作者合作出书的版权归谁
      合作出版的书是只有两人及以上,一起出版的作品,他们的著作权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创作的作品是可以分割使用的,针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


·诉讼保全的标的物规定是什么?
      诉讼保全的标的物规定是什么?一、诉讼保全的标的物规定是什么?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


·一、买卖不破租赁是原则么?
      一、买卖不破租赁是原则么?买卖不破租赁并不是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程序的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程序的情形有哪些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


·房屋买卖违约需要支付多少的违约金
      房屋买卖违约需要支付多少的违约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


·一、买卖不破租赁新房东要求涨价是否合法?
      一、买卖不破租赁新房东要求涨价是否合法?买卖不破租赁新房东要求涨价是不合法的,因为新房东必须承受之前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中关于租金的规定,新房东根......


·老婆患有精神病怎么才能离婚?
      老婆患有精神病怎么才能离婚?配偶患有精神病,如果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也就是不想再履行夫妻义务时)是可以请求离婚的。但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


·一、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到底怎么算?
      一、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到底怎么算?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


·新安中学老师醉驾会被处罚吗?
      新安中学老师醉驾会被处罚吗?会被处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其单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最高......


·一、降低抚养费反诉怎么写,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降低抚养费反诉怎么写,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书写降低抚养费反诉书需要满足的条件为: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