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犯了仿制生产假药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犯了仿制生产假药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犯了仿制生产假药罪既遂的量刑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二、本罪的构成要件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有关假药的认定,是需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的检验情况,来确定其有效成份,对于达到了假药的标准的, 就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判决处理的,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对上述不同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合法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股东股票质押规定是什么?
      股东股票质押规定是什么一、股东股票质押规定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


·要约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要约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要约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


·领取商标注册证的步骤
      一、领取途径  直接办理的,当事人须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委托代理机构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发给代理机构,当事人到代理机构领......


·应该如何约定个人借款利息
      在借款活动中,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不是随意的,而是有讲究的。并且借款当事人只有依照这些要求去约定利息,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个人在借款时应该......


·2023婚姻法离婚债务如何处理?
      婚姻法离婚债务如何处理?《婚姻法》已经废止,婚姻相关问题需要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


·刑事诉讼法敲诈勒索罪处罚有哪些?
      在电影中经常会看到有黑社会人员对店主说受保护费的情节,这明显就是敲诈勒索。生活中很多人对敲诈勒索罪不了解,遇到这样的情况也就束手无策,不知道......


·股权质押与冻站是什么意思?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权质押与冻站是什么意思?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一、股权冻结是什么意思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


·交通肇事对方给误工费吗?
      交通肇事对方给误工费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诉讼时效的是中止与中断的区别有哪些?
      诉讼时效的是中止与中断的区别有哪些?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主要在于导致诉讼时效变化的事项不同。(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


·自行车有正向和逆向行驶吗?
      自行车有正向和逆向行驶吗?逆向行驶会不会罚款?我们都知道在我国最基本的交通法就是行人靠右,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该严格的遵守交通法则......


·日照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日照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城镇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用于建设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用设施,依据国家的土地征收标准的大方向下,各个地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