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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书怎么写

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书怎么写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 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
  
  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
  
  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需要判定责任划分,其次过错方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包含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两部分赔偿内容。财产损失赔偿有物损费鉴定费等内容,人身伤害赔偿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等内容。如果出现致残情况,还有额外的伤残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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