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萍乡交通违章处理地点有哪些?

萍乡交通违章处理地点有哪些?萍乡交通违章处理地点一般是车管所和交警队,处理所需资料如下:1、违章车辆行驶证原件;2、记分人身份证原件;3、记分人驾驶证原件;备齐以上三种资料,由记分人本人直接去车管所或交警队服务大厅拿号排队处理即可。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法: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驾驶人员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根据实际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由交警部门来认定事故责任划分情况,不同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其责任认定情况是不同的,最终所进行判决也是不同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原告诉讼合同无效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告诉讼合同无效诉讼的情形有哪些(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


·裁定减刑漏罪又犯新罪怎么处理
      一、裁定减刑漏罪又犯新罪怎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应该以什么方式通知对方?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应该以什么方式通知对方?在买卖合同中,双方互相负有义务,卖方要按时发货,而买方则要及时支付货款。如果先履行合同一方,发现对方......


·审查起诉叫被告人书写辩护词吗?
      一、审查起诉叫被告人书写辩护词吗?审查起诉阶段是不会叫被告人书写辩护词的,被告人一般被称作犯罪嫌疑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和检察院......


·商标侵权投诉资料要哪些,如何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商标侵权投诉资料要哪些,如何维护自己的商标权一、商标侵权投诉资料要哪些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侵权投诉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投诉书。列......


·一、被辞退时当月工资是否发放?
      一、被辞退时当月工资是否发放?被辞退时当月工资是会发放的,根据劳动法辞退当天职员就可以拿到当月的薪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


·煤矿职工工伤鉴定标准都有哪些情况
      煤矿职工工伤鉴定标准都有哪些情况(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


·一、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是什么?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


·民事诉讼法院立案从哪个时间起算
      民事诉讼法院立案从哪个时间起算一、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


·餐饮饮食服务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情 对于长期提供餐饮服务的时
      餐饮饮食服务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情对于长期提供餐饮服务的时候需要和对方签订合同,确保合作的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可以得到很好的保证。一旦出现纠纷......


·民事诉讼二审可否增加诉讼标的?
      民事诉讼二审可否增加诉讼标的?民事诉讼二审可以增加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