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
以没有完成的建筑物设立抵押权时候,抵押合同不能立即发生物权的效力,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的效力。因为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还需要登记。对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来说,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是有区别的。
首先,在建工程是以将来建成的工程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权只可能在建筑物建成后才成立。也就是建筑物抵押合同是以设定某种将来的权利为目的的合同,而不是现在就可设定某种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建建筑物抵押是一种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权利方可设立。
《担保法》没有区分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生效,给实践操作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从通行的物权债权区分学说上看,合同行为是抵押权产生的必要条件,但不是直接产生抵押权的充分条件。作为物权,抵押权是否成立除了抵押合同外,还须有另外的要件。只有有效的抵押合同,才能发生当事人双方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义务,但抵押权不成立并不等于抵押合同无效。因此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生效不同,抵押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登记应该适用《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登记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设权行为。这一错误终于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得到了彻底的纠正。
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签订时应注意什么
(一)在签订合同之前注意审查抵押人以其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是否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是否具有有关机构同意的决议。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对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时应根据抵押人的企业性质的不同,分别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
1、抵押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2、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3、抵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必须经过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领有规定的除外。
4、抵押人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公司章程领有规定的除外。
(二)双方当事人对在建工程的价值协商议定,或聘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必需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具备的条款之外,还必须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2、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出让金或需要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四)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在建工程字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相信我们也看到了,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生效是有区别的,在现实中往往有很多人搞乱了这些关系。所以为前者只要签订后一般会生效,而后者只有登记才生效,两者不是一码事,再一个,在建工程抵押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必须十分谨慎,以避免金融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您想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建议您先去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以避免造成您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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