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既遂怎么量刑?

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既遂怎么量刑?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出具证明文件并造成重大失实行为的,一般是可以认定为过失行为或者失察行为导致的犯罪事实后果,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后果来处理,具体的量刑情况可以由法院在进行合法的调查取证后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离婚财产分割的焦点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


·逃税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逃税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


·信访与行政诉讼时效中断有关系吗
      信访与行政诉讼时效中断有关系吗信访与行政诉讼时效中断是有关系的,通过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现在经常会遇到一些工作人员,因为当时进入公司或者是企业的时候
      现在经常会遇到一些工作人员,因为当时进入公司或者是企业的时候觉得签订劳动合同是没有必要而且还很麻烦的事情,现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没钱了,其......


·车主未购买交强险赔偿怎么算?
      随着社会车辆保有量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驾出行,难免发生一些事故。一般来说,车主都会为自己的爱车购买相关各种保险,以需求损失最小化。然而......


·医疗事故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医疗事故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1、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2、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应的医疗卫生管......


·推翻公证遗嘱的方式是什么
      推翻公证遗嘱的方式是什么一、推翻公证遗嘱的方式是什么?推翻公证遗嘱的方式是再次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


·妨害作证罪的对象是否包含被害人
      妨害作证罪的对象是否包含被害人?妨害作证罪的对象包含被害人,从理论上讲,因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犯罪人身份没有特殊要求,所以刑事案件中的被......


·拘留5天在拘留所干什么?
      拘留5天在拘留所干什么?《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


·房产使用权赠与合同的范本
      房产使用权赠与合同的范本房产使用权赠与合同范本:甲方(土地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乙方(出资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丙方(承建方)身份证号......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归属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归属一、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