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般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是怎么处罚的?

一般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是怎么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危险犯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而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是指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可能性。实害犯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是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血液制品,在医疗应用中使用者感染严重疾病,例如感染艾滋病毒等。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因使用不合格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而造成使用者死亡,或者致使多人感染严重的血源性传染病等。二、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的认定是怎么样的?(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区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非罪界限时,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系非法。非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违反国家的操作规程;二是指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如果系合法而为之则不构成犯罪。其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事实上,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据之一。当然,具体判断时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果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一般亦不构成犯罪;但情节较重的,则可以本罪未遂处理。(二)本罪与非法组织罪的界限两罪均属于违反国家血液、血液制品管理的犯罪行为,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方面:(1)从客观要件看,本罪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危险犯,其行为主体为实行者;而非法组织罪则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液的行为,属于行为犯,其行为主体为组织者。(2)从犯罪对象而言,本罪侵犯的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而非法组织罪的对象只有血液(3)从主观的内容而言,本罪是明知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或者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而非法组织罪则是明知组织他人出液之行为非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提供血液必须要经过相关的机关批准,而且是符合标准才能够进行的。否则违反流程的事项很容易造成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轻则导致人员身体健康受到安全,重则会导致人员死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和解吗?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和解吗?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条件是:1、犯罪......


·离婚协议书子女探视权应该如何约定?
      在众多离婚诉讼案件中,纠纷的主要内容不外乎两种:一是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二是对于子女的抚养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抚养费用的问......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是什么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是什么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


·老赖欠钱不还怎么延长诉讼时效?
      老赖欠钱不还怎么延长诉讼时效?一、老赖欠钱不还怎么延长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延长诉讼期:1、通过书面的方式催还,自宽限之日或者......


·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一、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一)假冒或仿冒行为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


·拘役一般在哪儿关押2023
      拘役一般在哪儿关押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有哪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有哪些?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统一执......


·天府新区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哪些?
      天府新区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哪些?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


·别人可以告他人重婚吗?
      别人可以告他人重婚吗?可以。一般重婚罪都是由犯重婚行为人的配偶起诉。但如果他人触犯重婚罪对外人造成了一些损失的话,外人也可以去法院起诉。根据《......


·劳动合同法签订有什么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比如试用期的约定、劳动合同年限的有关约定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等等,为的是保......


·二手房子买卖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二手房子买卖合同无效如何处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