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集体土地属于什么局管的

集体土地属于什么局管的其实,不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畴,但是目前,都已经实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农村土地,包括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多呈现出以下垂直管理模式: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省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通常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1、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土地证书核发和土地动态管理工作。2、负责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乡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3、开展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划区定界;4、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5、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工作。6、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行政区域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受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可能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调处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7、受理本区域内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落实首办责任制事项;调查处理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动态掌握所辖各村(街道)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存在问题、矛盾纠纷等苗头性情况,并及时进行引导、妥善处理;动态搜集掌握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推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集体土地租赁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法等,土地所有权分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土地如果没有被国家征收,就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多种形式,一般为村委会,也可能为村民小组,具体看各个地方的习惯及历史因素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限是多长
      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侦查的时候,此时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但这也是有时限规定的,那到......


·叛逃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对叛逃罪进行认定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此罪与一些相似犯罪之间的区别,这样才能更加准确的判断实践中的一些行为是否构成叛逃罪,那到达叛逃罪的认定......


·劳保费类别有哪些,适用范围是什么?
      劳保费类别有哪些,适用范围是什么?在我们找工作时经常有特别适合我们自己的工作时,他往往会提出一点条件就是什么工作服的押金,工具的押金等等,......


·怎样区分遗产同家庭共有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


·如何对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
      其实《民法典》在继父母和继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正规的法律理论上也没有非常统一的理论观点。那么哪些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可......


·持刀抢劫4万判几年
      该行为涉嫌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法定加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关于国家赔偿若干解释是什么?
      国家赔偿中在赔偿过程中涉及到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来一一落实解决,而且必须对国家赔偿人进行负责,下面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解答最高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认定需要多久?
      您都知道的是劳动关系是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这种关系通常情况下,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都已经形成了,有的时......


·食品安全标准备案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食品安全标准备案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一、对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内容审查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企业标准要求“备案”的......


·农户全家迁出农村的,其原有家庭承包地,还能登记确权吗?
      如今的社会,不是以前,农村里的年青人,甚至老年人都频繁地往返于城市和乡间,农忙时种点地,农闲时就去城里挣钱。其中有干得好的,干脆将全家迁入了......


·一、怀孕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理?
      一、怀孕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