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留置权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适用条件
  第一,债权已届满清偿期
  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适用条件。
  第二,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依据《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以及《担保法解释》第113条的规定,该程序分为以下两种: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主债权合同中约定,当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经过这一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担保法解释》第ll3条)
  (二)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将留置物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规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的原因在于:留置权是依法产生的担保物权,本已对债权人极为有利,为了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债权人处分留置物的问题上就应当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给债务人留有较为充分的偿还债务的期限。但是,该期限既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物权法》根据实践经验与公平原则确定了该期限最短不能少于两个月的规定。
  所谓债权人的“通知”虽然从理论上采取书面或言词均可,但是实践中仍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这样能够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在留置了债务人的财产并确定了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如果无法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等,此时是否在债权人确定的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即可实现留置权?我们认为,此时应当规定宽限期的最高期限,以免债权人长期的占有留置物而支出过多的保管费用。而且如果留置权长期存在,债权人不能对此予以使用收益而导致留置物的长期闲置,违背了物尽其用的原则,尤其重要的是,此等长期占有可能会危害到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此显然不具有社会妥当性。至于此最高期限的确定,可以2年为宜。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千奇百态的事情总会存在,因此适用单一的规则可能无法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物权法》规定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的可操作性较强,即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如蔬菜等之上成立的留置权在实现时不必满足经过两个月以上的债务人偿还债权的宽限期的限制,而直接变卖受偿或者提存。
  在实现其留置权时,即在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的权利及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考市场价格。
   三、留置权的实现方法
  第一,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的一种方法。
  第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如果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强制拍卖。
  第三,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将留置物变卖,如果协商不成的,留置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但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保公平、公开、公正,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而以变卖为例外,当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不过此时的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已经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综上可知,适用留置权需满足几个条件,债权人首先应占有财产,而且留置权与债权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中,此外,债务需到履行期,确实是债务人欠钱不还的情况下,又没有其余约定排除留置权,才可以适用。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也经历了一个由小变大的过程,《物权法》之前只适用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后来则推广到所有涉及留置财产的情况。以上就是对于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有房产证没他项权证,对自己有什么影响
      有房产证没他项权证,对自己有什么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有什么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有什么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有什么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鉴于妇女在婚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以及子女往往选择......


·一方想离婚程序怎么走
      一方想离婚程序怎么走第一,如果当事人想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那么当事人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


·法院判离婚需要多久 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夫妻中一方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受理案件,此时要是不满足规定的立案标准,自然就不会受理。而从受理案件到最终作出判......


·房产证和不动产证有什么区别?
      房产证和不动产证有什么区别?性质属性差别:不动产证的出现源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同时也是为了日后颁布房产税制度奠定基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


·合同保证金可以退吗
      需要根据合同具体内容判断。合同保证金指的是签订合同的一种约定。关于合同保证金,目前经常出现的基本是3种:1、商业合同的保证金,现在多用于加盟,......


·离婚或百年后的财产(主要是房产)怎么分配?
      离婚或百年后的财产(主要是房产)怎么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


·刑事责任有谅解书能判轻点吗?
      刑事责任有谅解书能判轻点吗?刑事责任有谅解书能判轻点,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


·年杭州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年杭州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杭州市,其实是我国的一个经济和科技比较发达的城市了,加上现在国家政府的进步,每个地区现在新修建的高楼大厦和建筑物......


·加班费可以只算基本工资吗?
      加班费可以只算基本工资吗?一、加班费可以只算基本工资吗?肯定是不行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


·哪些条件下债务可以免除
      哪些条件下债务可以免除1、债权人免除债务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