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无证砍伐自家树怎么罚?

无证砍伐自家树怎么罚?
  
  一、无证砍伐自家树怎么罚?
  
  要砍伐树木,必须向林业行政机关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界定的数量、地点、时限进行采伐,否则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采伐林木必须中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关于砍伐树木需要获得许可证的规定是怎样的?
  
  《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即使树木是自己种植的,在没有按照要求获得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之下,也是不得砍伐的,否则砍伐树木的行为会构成刑事犯罪。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获得采伐许可证的程序比较麻烦,就自己伪造该证件,也不能向他人购买假证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试听作品著作权权属
      视听作品著作权权属: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


·医疗事故鉴定受理时间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受理时间有哪些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受理时间患者及其家属收到医学会的通知的,那么从这个时间起10日内,应当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寻衅滋事罪致轻伤如何处罚
      寻衅滋事罪致轻伤如何处罚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怎么判刑要依据行为的定性而言,如果确定为刑事犯罪的,按寻衅滋事罪进行量刑,如果只是普通治安案件则不需......


·欠钱起诉胜诉后又不还怎么办?
      欠钱起诉胜诉后又不还怎么办?欠钱不还可以带着相关证据材料去法院起诉欠债人。法院判决以后还是不还,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以没钱为借口,法院会调......


·一、苏州市交通事故误工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苏州市交通事故误工赔偿标准是多少?计算误工费可以按照当地职工的平均收入计算,苏州的平均工资每月是7300元,这样误工费标准就是每天340元。误......


·跨省的经济纠纷怎样起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经济纠纷是由合同产生的,应该在合同的履行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物权法的司法解释?
      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该如何进行
      虽然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就需要同时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但在今后的日子里面,其实也是可以对抚养权进行变更的。那通常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该如何进行......


·通信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
      通信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一、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一)决策阶段的质量管理此阶段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广泛搜集资料、调查研究的基......


·2023妻子患精神病可否离婚
      婚后妻子患精神病可否离婚婚后,配偶得了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最终,还是需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相关规定,......


·进入再审程序,是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