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中止强制执行民事行为有哪些?

中止强制执行民事行为有哪些?
  
  一、 中止强制执行民事行为有哪些?
  
  中止强制执行民事行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二、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一)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启动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暂缓执行规定》的第3条、第7条、第9条;启动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第234条。
  
  (二)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
  
  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3条、第264条的规定,受托法院在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期间可以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名称是暂缓执行决定书;中止执行由执行法院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4条规定,受托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名称是民事裁定书。
  
  (三)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同
  
  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而中止执行未有期限限制。
  
  (四)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
  
  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条件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作出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失,中止执行恢复的条件是中止执行的条件消灭。
  
  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一般是由被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后,由法院进行合法的认定的,但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上述中止强制执行的条件,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在进行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时候,我们是可以考虑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但是需要通过一定的材料。那么,您知道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需要提交哪些......


·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情形是怎样认定的?
      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情形是怎样认定的?在现今的中国,开设一切以盈利为目地的赌场都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一系列相关司法文件中也对开设赌场罪做出了明确......


·一、法律仲裁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法律仲裁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仲裁是法院解决纠纷之外的另一种方式。独立于法院体系又受法院约束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必须要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一、醉驾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是什么?
      一、醉驾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是什么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


·离婚子女抚养费不支付怎么办
      在我们身边,经常可以见到离婚的现象。据统计,我国目前的离婚率越来越高。所以由于离婚而带来的民事纠纷也很多。离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隔以及子......


·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现如今,很多原本生活在农村的居民纷纷选择到城市进行发展,导致原有的土地闲置,这个时候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主体有哪些?
      近年来,很多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打骂儿童的新闻刺激着人们的神经,这种行为是令人痛恨的,除了被道德谴责外,当事人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我国刑法......


·一、企业辞退员工的条件有什么?
      一、企业辞退员工的条件有什么?1、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一:试用期辞退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具体表现为:1,依据劳动......


·养老保险交了15年后就可以不交吗
      养老保险交了15年后就可以不交吗企业在职职工,如果说自己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周年以上,不想交了是不可以的。因为作为企业在职职工,你只要......


·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怎么量刑处罚
      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怎么量刑处罚一、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怎么量刑处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处罚标准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几份给法院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几份给法院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