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试用期主动离职没工资?

试用期主动离职没工资?试用期主动离职有工资。公司规定试用期内辞职不计发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工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这里需注意将“随时通知”改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你每日的工资为1200元÷21.75天。你工作了一个星期,按照每日工资×7即可计算出你应当获得的工资。如果不给工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试用期不给工资当然不合法!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产生了价值,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给工资。2、申请劳动仲裁不要钱。免费的。申请劳动仲裁要向仲裁委提交书面的劳动仲裁申请书。还得提交和你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审理时带上。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内容是什么?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由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包括以下三方面:(1)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规定,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2)劳动能力鉴定费。(3)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在当代社会,很多的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考验,通常规定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果发现劳动者不满足自己的工作需要可以予以辞退,但是也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并且将劳动者之前工作的工资都予以发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工程质量及施工周期:甲方提供施工过程中所需水、电
      工程质量及施工周期:甲方提供施工过程中所需水、电及相关场地设施,乙方提供所有施工机具及安装服务,免费质保期为,施工日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虚假诉讼的行为的处罚是什么
      虚假诉讼的行为的处罚是什么犯虚假诉讼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债务人和债权人什么意思?
      债务人和债权人什么意思?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含义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


·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在哪打印
      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在哪打印一、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在哪打印1、在电脑浏览器上打开社保网上服务平台,选择个人用户登录这一项并点击进入。2、下一步......


·大学生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可以签?
      一、大学生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可以签应该从入职后第一个月就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员工入职,并且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集资诈骗牵连合法财产吗
      互联网的发展,市面上越来越多的投资理财软件,不法分子难免鱼目混珠利用相关的制度漏洞集资诈骗,让投资者防不胜防;这样的行为一经查处必定会严力打......


·刑法中规定职务侵占罪是亲告罪吗
      刑法中规定职务侵占罪是亲告罪吗一、刑法中规定职务侵占罪是亲告罪吗?职务侵占不是亲告罪,是公诉案件。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是完全不一样的两种犯罪......


·如果是A或B照的话
      如果是A或B照的话,超过3年不审验就会注销的,如果是其他类型驾照,按规定是不需要年审的,只需要到期换证时审一次。而且过期一年不换证的也会注销的。......


·交通十级伤残最低赔偿多少?
      交通意外是我们生活中不愿意看见但是又最常见的意外,当我们发生交通意外并且很不幸的受了伤的时候,我们会得到一些相应的赔偿,不同程度的伤残会有不......


·生活中许多离婚诉讼案件第一次审理法院都会进行调解
      生活中许多离婚诉讼案件第一次审理法院都会进行调解,即使调解不成也不会判决离婚。但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在一个家庭中继续生活下去了。原告方会向......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怎么撰写?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怎么撰写?宣告商标无效的答辩状在书写时需要注明自己并非是故意侵权,且需要说明使用无效商标的理由,可能的侵权理由如下:商标被提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