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使用假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是什么

使用假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二、使用假币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并不是所有使用假币的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有的时候当事人也是上当受骗了,如果当事人不知道是假币的话,是不会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的,但假币必须要交给公安机关或银行,非法使用,持有及制造假币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代理律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什么人?
      一、代理律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什么人?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非独立的诉讼人,是从属于被代理人的。律师的代理权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


·分手后要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吗
      一、分手后要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吗夫妻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属于法定义务,不能拒绝给付抚养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适用于同......


·房屋赠与税征收标准
      一些朋友会听说赠与别人房产的事,房屋是可以赠与别人的,但是赠与的过程中要交纳一定的房屋赠与税。对于房屋赠与税征收标准,国家的税务法也是有着明......


·做完工伤认定有工伤认定书会过期吗?
      我们知道,遭遇工伤后,为了让相关的责任方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应该及时做工伤鉴定,根据工伤鉴定书,伤者可以通过与相关责任方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法律......


·高空坠物处理方法是什么 一、高空坠物处理方法是什么?
      高空坠物处理方法是什么一、高空坠物处理方法是什么?高空坠物公安应该的处理方式是无事故损失的高空抛物,尽快找到肇事人,指出其肇事行为及其危害......


·一、实习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实习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工作......


·侵害名誉权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侵害名誉权的管辖法院有哪些名誉权案件属于侵权案件,和其他侵权案件一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


·买卖房屋尚未过户即被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


·专利撰写委托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专利撰写委托合同的内容有什么?专利撰写委托合同,专利申请委托协议书首先在协议书上标明双方的单位名称,承接的项目,以申请人的名义,上交到国家......


·盗窃的犯罪构成具体是什么
      一、盗窃的犯罪构成具体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法院起诉费用的标准有哪些
      法院起诉费用的标准有哪些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推行的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在实践中,为了维护自己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