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共同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什么?

共同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什么?
  
  一、共同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2、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
  
  二、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
  
  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
  
  (1)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必须一并起诉;放弃某一个被告即放弃了相应赔偿份额。
  
  三、共同侵权后怎么进行赔偿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怎样?
      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怎样?我们在生产生活中,会有接触到很多的建筑工程,比如最常见的公路建设,还有我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建筑等等。如单位工程,......


·二手房网签后多久过户
      房屋买卖时,最重要的一环就是过户了,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在网上就能实现房屋的买卖,但是网签的房屋什么时候进行过户呢?为了解开您的疑......


·深圳抚养权律师如何处理抚养权问题?
      深圳抚养权律师如何处理抚养权问题?一、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


·父母离婚抚养费要给多久?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父母选择离婚,那么,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具体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以及支付方式可以由父母双方进行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是什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


·有关北京劳动合同书标准版是什么样子的
      北京毕竟是属于我国的首都,因此对于我国各方面的法律制度也是践行得比较好的一个城市。尤其是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劳动关系,一方面是由于北京市的各位劳......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原则是什么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原则是什么一、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原则是什么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


·水利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是怎样的
      水利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是怎样的?水利工程在我国建设发展迅速,我国完成了很多重要的水利工程,为城市发展和民众带来了便利。水利工程也是工程的一种......


·什么叫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判多少年
      行为人出于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过失爆炸罪。当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犯本罪。对此,需要严格加......


·侵犯商业秘密罪所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所构成的条件是什么1、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为了保障商业秘密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促进交易各方的......


·公民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