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效力是怎样的?
提存的效力
因提存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提存人、提存部门和提存受领人,因此,提存的效力,可分为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一)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
1.提存人(债务人)或者得为清偿的人将债的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受领与否,依法均发生债务消灭的效力。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16条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提存部门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提存部门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者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提存部门的日期为提存日期。自提存之日起,提存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受领人无权请求提存人予以清偿。
2.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提存的标的物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之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账户。
3.我国《民法典》只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提存而终止,但何时终止,并未明确。此外,提存物的所有权因提存而移转于债权人。提存物为特定物时,提存部门取得占有该物的权利,在债权人请求领取时,提存部门有将占有移转于债权人的义务。
(二)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1.根据前述提存关系的法律结构可知,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交于提存机关,在二者之间即产生公法上的法律关系。提存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因提存物的保管费用不由提存人负责,因此其与通常之寄托合同关系不同。
2.合同标的物提存后,提存人能否撤回提存、取回标的物。我国大陆采取禁止取回为原则。根据《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在符合提存条件的情况下,提存人有权请求提存部门办理提存业务,提存部门有义务为提存。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三)提存受领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和《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受领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可以归纳如下:
1.提存受领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提存受领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提存受领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提存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者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提存受领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应提供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证明。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由其继承人领取的,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其他有交往的法律文书。
3.提存期间,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提存受领人负担。
4.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以防毁损、变质或者灭失。因提存部门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
5.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者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
(1)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
(2)6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6.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者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入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专用账户。
7.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提存受领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8.提存部门不得挪用提存标的物,提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标的物,除应负担相应的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9.提存部门未按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10.符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提存部门拒绝给付的,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给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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