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老人立好遗嘱更改要收费吗 一、老人立好遗嘱更改要收费吗?

老人立好遗嘱更改要收费吗
  
  一、老人立好遗嘱更改要收费吗?
  
  遗嘱更改不收费,老人自己就可以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老人可以选择哪些方式立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立遗嘱、改遗嘱都是老人自己的事情,其实,老人当初在立遗嘱的时候也可以自己写遗嘱,自己写遗嘱的时候不产生任何费用。更改遗嘱也是一样的道理,对老人来讲,不是必须经过哪个机构的同意才能更改遗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征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该如何分配?
      征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该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该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中并没......


·医疗过错纠纷诉讼程序有哪些
      医疗过错纠纷诉讼程序有哪些?一、基本事项(一)案由的选择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医方只能提起医疗......


·哪些证据对获得抚养权有帮助
      ?夫妻离婚的时候,往往会因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而大大出手,这种情况下协商处理抚养权问题几乎不可能,于是只有起诉到法院,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购房签订阴阳合同是否合法
      阴阳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看,购房签订阴阳合同是否合法?如果不合......


·离婚女方的户口迁到哪里
      离婚女方的户口迁到哪里女方户口可以单列,也可以继续留在原来的地方,也可以迁出。离婚后的户口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可以回迁户口,二是分户。离婚后......


·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怎么确认
      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怎么确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日常生活当中,债务债权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来在这种关系应该是一种良性发展......


·专利许可备案后能不能撤销
      专利许可备案后能不能撤销依据我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专利许可合同备案后,是可以申请撤销的,撤销备案同样要进行登记。《专利实施许可......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顺序是什么?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顺序是什么?一个企业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公司内部的管理活动,需要采用一定的形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


·交通事故立案时需提交什么材料
      交通事故立案时需提交什么材料1、民事起诉状必须要用黑色签笔字签本人的姓名加公章。通常起诉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三个被告交四份起诉状,证据材......


·工地失误了工资怎么扣?
      工地失误了工资怎么扣?一、工地失误了工资怎么扣?工地失误了工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扣除,员工的工资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