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保管合同

存货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
  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
  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
  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 %(或  %)
  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   元,或按双
  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
  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
  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
  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
  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  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
  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
  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 保管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
  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
  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   机构出
  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鉴(公)证意见:                         │
  │                                  │
  │                                  │
  │                                  │
  │                                  │
  │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
  │                                  │
  │                         年  月  日  │
  │                                  │
  │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                                  │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我国商标权质押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商标权质押法律法规有哪些商标权质押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被社会高度关注。商标专用权质押需要知道什么?对于商标权质押法律法规问题国家做出了......


·法律规定嫖娼治安拘留多久
      嫖娼治安拘留多久嫖娼被抓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


·受害人遇到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找谁赔偿?
      受害人遇到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找谁赔偿?一、受害人遇到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找谁赔偿?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如果有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或责任险范......


·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中国刑事方面,犯罪的主体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的赞人犯罪,是您比较常见的,因此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很多人并不是特别地了解,但是实际上关于单位犯......


·一般什么时候、怎样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一、一般什么时候、怎样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总登记......


·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什么
      男女一旦结婚的,那么此后不管是哪一方取得的财产都是属于婚后财产了。而对于婚后财产,大部分都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而在婚前的财产,就是属......


·离职多久没发工资可以告他们
      离职后最晚什么时候发工资,劳动法并没有对员工离职结算工资时间做出期限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离职时,公司应该一次性结清。离职结算工资时间由用人单......


·买卖合同纠纷要哪些证据?
      如果你在销售合同上遇到纠纷,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准备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资格的证据。(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居留证件、护照......


·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算夫妻共同债务吗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银行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在贷款时,......


·新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2023是怎么规定的
      虽然员工在进行工伤认定以后,即使不进行工伤鉴定,也可以得到用人单位一部分的赔偿金额。但是如果说没有工伤伤残等级凭证的话,最后的赔偿款项肯定是......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该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