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项?

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项?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项?
  
  1、《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六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只可以对程序错误进行救济,申请不予执行可以对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错误进行救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注:已修订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申请仲裁需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内容包括: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提供,申诉人可直接填写。
  
  申诉书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并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申诉人及被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被诉人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原件(此资料可到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3、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综合上面所说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是针对于仲裁的结果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所要实施的行为,但对于在申请时也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且也要与法律所规定的相符合,那么就可以依法的申请,所以,自己在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就一定要有法律的依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


·聚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问题有哪些
      聚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问题有哪些在城市,对于土地的使用,是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很多在城市里初次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人,对于办......


·离婚对方不付抚养费怎么办,夫妻离婚孩子判给谁?
      在离婚后,一方享有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则享有孩子的探视权,并约定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达成协议之后双方需要签署离婚协议。享有探视权的......


·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一、计件收费: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5000元/件,向下最高浮动30%。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额的比例分......


·不适合收养孩子的疾病是什么
      不适合收养孩子的疾病是什么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包括:主要指精神病和传染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


·怎样认定虚假破产罪
      虚假破产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那在司法实践中,......


·婴儿有民事诉讼权利吗
      婴儿有民事诉讼权利吗一、什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


·合同未履行完毕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未履行完毕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是保障合同签订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合同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如果......


·打死人自首怎么判刑处罚
      生活中可能会因为一些小事情双方大打出手,此时就有可能造成一些损害,其中最严重的自然就是打死人的情况,毕竟这直接剥夺了对方的生命权,并且还是采......


·征地补偿费标准确定是哪个部门
      很多的城市产业项目和重大的民生项目相继投入开始使用,在城市框架不断壮大的同时都是源于征地工作的顺利完成。民众虽然对征地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征地......


·酒驾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酒驾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